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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下午,历时8天的审判宣告结束,嫌疑人陈世峰为他的罪行付出了代价,那么陈世峰被判了多少年?江歌的母亲是否会再上诉?跟着我爱学习网一起了解一下吧。
陈世峰被判了多少年?
答案是:20年
1,如果江母对审判结果不满,是否可以在日本的法律程序中再上诉?
当事人是日本的检方和被告陈世峰方面,对审判结果只有检方可以提起上诉。所以江歌妈妈作为遗属是没有办法再上诉的。如果最终判决结果在15年以下,那么遗属可能会得到检方的同情,检方如果对结果不满,他们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如果最终判决结果在15年以上,比如说18年,那么检方是不会去做出上诉的决定。
2、在中国能否对陈世峰发起民事诉讼争取赔偿金?
由于陈世峰是成年人,父母在中国财产不会涉及到赔偿的范围。
在陈世峰服刑结束后,他作为外国人会被入管局强制遣返回国,当他被强制遣返回国后,在他回到中国后一般来说日本法院的民事赔偿的判决是否还有效呢?这个很难说。通常是在日本在判决在中国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3、庭审最后一天,辩方律师一直强调刘鑫作证的内容是假证,是虚伪的内容,他说检方不应该相信刘鑫的证词。但证人究竟是不是做伪证这个很难去判断,所以证人去被追究伪证的责任通常是不会发生的。(澎湃新闻)
日本明治大学法学系教授铃木贤此前在接受德媒采访时表示,根据日本司法判决的惯例,普通刑事案件中,如果行凶者杀害的人数为1人,那么法庭在量刑裁决时通常不会做出死刑判决。他还表示,虽然以前也有过民间请愿促成司法严判的案例,但这样的例子非常稀少。
据报道,负责江歌案件的律师的助手井上秋也表示:“本来日本就是个不提倡死刑的社会,虽然他们没有废除死刑,但想要嫌犯被判死刑,是要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在这次事件中,凶手就是杀了江歌一个人,如果同一个事件被害者两个人或者以上,被判死刑的几率会高一点。非常理解江歌母亲的心情,但日本法律就是这样。”
针对这个问题,江秋莲表示,“我要知道能判死刑,我就不去努力了,正是因为不确定,我才这么努力地在做。”至于案件的民事诉讼和索赔问题,江秋莲表示已考虑对陈世峰的民事索赔,但不包括刘鑫,同时将把这一切交给律师处理。江秋莲还说,“我能做的,都尽可能给女儿最多,遗憾是她所有梦想都没有实现。我不后悔她来日本留学,留学不是她死亡的必然原因。”(中新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表示,针对此案,日本和中国都有刑事管辖权,日本有属地管辖权。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解释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人在别的国家实施刑事犯罪,犯罪地所属国即享有管辖权。而且,由于犯罪地所属国对犯罪人的管辖通常更为便捷和有效,就会在事实上形成属地管辖优先。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日本也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日本法院如果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嫌疑人进行审判。
王剑波说,日本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时延安表示,中国有属人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剑波表示,故意杀人是严重暴力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也有权进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王剑波解释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或者经过日本法院判决接受刑事处罚以后回到中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江歌案,如果陈世峰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王剑波提醒说,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经过外国审判的,法条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据刑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制日报)
问题三:案件的事实是怎样的?
12月11日上午10时法庭开庭,第一天的审理流程主要包括检方举证、被告人陈世峰做陈述以及法医做尸检报告等。检方在举证中指控陈世峰犯有恐吓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陈世峰此前曾多次强迫刘鑫(陈的前女友、江歌的室友)复合,并且威胁要将其内衣照片公开,因此检方指控陈世峰犯有恐吓罪。
至于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陈世峰在前往江歌住处前准备了水果刀,并且有明确的计划性。根据检方的举证,警方在陈世峰所在的大学研究室中发现了水果刀的刀套,但是并没有找到刀。
同时,陈世峰在前往江歌家的途中,没有按常理乘坐地铁,而是走了两站后才买了张单程的车票,并且当天还特意带了换洗的衣物等。因此,检方认为陈世峰的杀人动机强烈、计划性明显。
对于检方的指控,被告方及其律师仅承认犯有恐吓罪,但并不承认犯有故意杀人罪。陈世峰的律师指出,陈世峰当天去江歌家主要是为了沟通恋爱方面的问题,并不是为了去杀害江歌或刘鑫;陈世峰当天之所以携带换洗衣物并且多走了两站是因为他并没有通过智能手机找到自助投币洗衣机。
至于杀人证物的水果刀,陈世峰的律师称那是刘鑫递给江歌的,陈世峰在与江歌夺刀过程中误伤江歌造成其死亡,而此后陈世峰又连续刺了9刀是因为考虑到高昂的治疗费用,不想给家人添加负担。
除了检方与被告方外,当天作为法医的东京大学教授延濑博太郎也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延濑指出,江歌的致命伤是左颈总动脉被刺,由失血过多而造成死亡,脖子处共有11处至12处伤口,但是并不能确认致死江歌的关键一刀是第几刀。
第2天:江母首出庭 曾劝女儿小心陈世峰
在12月12日上午的庭审中,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出庭陈述,补充了案发当晚的一些细节。
根据江秋莲的陈述,她在2016年11月2日晚与江歌共进行了约1小时40分钟的微信语音通话,而就在结束通话后的第8分钟,江歌不幸遇害。在母女俩的语音聊天过程中,江歌将刘鑫与陈世峰分手的事情告诉了妈妈,江秋莲则提醒江歌“宁可得罪君子,不要得罪小人。你要小心他打你。”江歌当时回复称“你放心,我不会跟他动手的,日本很安全,出了问题警察马上就来”。
除了回忆当晚的聊天内容外,江秋莲还谈及了江歌对未来的规划。江秋莲说,江歌不想毕业后回国考公务员,而是希望留在日本,等到有一定经济实力后开一个不盈利的小酒吧,并将妈妈接到日本等。
由于在第一天的庭审中,关键证物水果刀的来源仍存有分歧,所以检方也就此向江秋莲提问。江秋莲则表示,没有听说过江歌用水果刀防身,也没有听女儿说过刘鑫带水果刀防身。与此同时,陈世峰所在大学的导师称,自己曾买过一样的水果刀,但并没有拆开包装。
在当天下午的庭审中,基于此前刘鑫的供述内容,使得她与陈世峰的恋爱关系的前后细节得以明确。2016年4月底,刘鑫与陈世峰在大东文化大学研究生院相识。因为陈世峰在课堂上的发言很有想法,由此使得刘鑫对其颇有好感,两人交往后于2016年6月开始同居。
同年8月,刘鑫与陈世峰在同居房内吵架,并因被陈世峰赶了出去而不得不在朋友家借住一晚。刘鑫曾向江歌倾诉与陈世峰之间的事情,江歌劝刘鑫不要再与陈世峰联系。此后,陈世峰曾多次希望与刘鑫复合,但均被拒绝。
在12月13日的庭审中,作为江歌案最重要的证人刘鑫出庭作证。但是,她并没有直接出现在法庭中,而是被安排在东京地方法院的另一个房间内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作证。
在当天上午的庭审中,本应作为陈世峰一方的证人突然因故取消出庭作证,使得上午的庭审只进行了20多分钟便结束。后有媒体报道称,被告方证人缺席是因为接到了恐吓电话。
作为现场证人的刘鑫是从当天下午13时15分开始出庭,接受检方、被告方律师以及法官的问询。被告方律师主要在水果刀与关门问题上提出了质疑。被告方律师认为,刘鑫与江歌居住周边至少有8家刀具店,所以水果刀不是陈世峰的。对此,刘鑫则否认递水果刀给江歌,并表示家里只有两把菜刀,没有水果刀。
对于关门问题,被告方律师也提出了质疑。根据日本警方在12月12日庭审期间公布的录音显示,刘鑫在案发当天报警时说的是:“门锁了,不要骂了!”对此,刘鑫则回应称当时说的是:“怎么门锁了,不要闹了!”是警方没有录上“怎么”二字。被告方律师则认为,警方的录音并没有显示“怎么”这个词,而且刘鑫此前录口供的时候也没有提到“怎么”一词。对于被告方律师的质疑,检方也表示同意。
在庭审的第4天,被告人陈世峰首次在法庭上接受检方、被告方律师以及法官等的问询,并讲述了案发当天的情况。
陈世峰表示:案发当天并不是为了杀刘鑫或找刘鑫,而是为了去找江歌,希望通过与江歌的沟通来改善他与刘鑫的关系。他当天晚间专门在江歌住处的2-3楼之间的旋转楼梯处等候,在确定刘鑫进屋后,才走过去拍了已经半个身子进入屋里的江歌一下,江歌当时非常惊讶,“啊”地叫了一声,他随即用手捂住江歌的嘴,示意她安静。
此时在屋里的刘鑫听到屋外的声音后,问“三叔怎么了(三叔系江歌昵称)”。随后,陈世峰便听见了锁门的声音,并听到刘鑫说“三叔你拿着”,这时江歌手中忽然拿出一把刀,并朝向自己的眼睛刺来。在与江歌争夺刀的时候,陈世峰“不小心划(刺)到了”江歌,造成其身亡。
陈世峰在接受问询时表示,白天他曾在刘鑫拿钥匙的时候,在她包里看到过一个东西,当时没看清,后来回想觉得是刀。同时,在庭审中陈世峰也表示,江歌尖叫后,刘鑫把门打开将刀递给江歌后,便听到了门里面传来链条锁门的声音。
第5天:江母晕倒 陈世峰称作案后吓尿裤
在12月15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陈世峰继续接受检方、被告方律师以及法官等的问询。
陈世峰在法庭上表示,在被捕之后,曾先后4次写信给江母道歉,但均未能邮寄出去。同时,陈世峰还反省道:“我犯了这么大的罪,说实话我不知道怎么赔一条命。如果可以,我愿意尽全力赔偿。”当听到这句话时,江秋莲忽然情绪激动地说:“还我女儿,用你的命来赔!”随后江秋莲用手捂住胸口,在椅子上后仰的时候突然晕倒,法官宣布紧急休庭。
重新开庭后,陈世峰在法庭上供述了案发后的行踪等情况。
陈世峰称,11月3日凌晨他离开江歌的寓所后,把水果刀埋在了距离江歌住处50米左右的一座施工现场(日本警方目前仍未找到该凶器)。在埋完水果刀后,还在现场呆坐了30秒,之后从包里拿出换洗衣服穿上后就回家了。翌日,陈世峰将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与帽子扔到楼下的垃圾场。
11月5日,又把作案时背的双肩包扔到了上野公园。陈世峰还供述称,他持续行凶的时间不超过10秒,江歌血喷得很厉害,当时他的身体在打颤,蹲下来的时候下面全是水,尿了一裤子。
在陈世峰的供述结束后,江秋莲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念了一封自己写的陈情信。在信中,江母回忆了江歌的成长经历、江歌是怎样第一个孩子以及江歌未来的人生打算等。现场的气氛被这封陈情信而感染,旁听席中有不少人或点头慨叹或潸然泪下。
通过5天的庭审,使得围绕江歌案的证据调查阶段全部结束。12月16日与17日法庭休庭,12月18日江歌案还将继续在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之后的19日法官与陪审员将进行闭门会议讨论,并最终于20日下午进行宣判。至此,备受舆论关注的江歌案将迎来一个最终的结果,但它留给公众的思考或许并不会就此结束。(法治周末)
庭审第六天,检方提出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量刑意见。原因有七:①陈世峰行为恶劣,江歌脖子上有12处伤口,主要伤口从右到左刺透,深度达6.5cm-8cm;②杀人动机强烈;③陈世峰行为自私;④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⑤陈世峰是有计划性的杀人行为;⑥刘鑫开门的话,检方推测也会强制开门,杀了刘鑫;⑦行为具有报复性,没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本案中被告犯下恐吓罪和杀人罪。依据法律,杀人罪适用死刑、无期徒刑、以及5至22年的有期徒刑。本案量刑应以杀人罪为中心。希望陪审员在量刑中也参考过去判例。检方对相似案例进行调查,发现过去相似案例的判刑在6~30年,其中11~18年最多。12年以下的判例,或者因为被害人存在过失,或者因为被告存在精神问题,和本案无相似性,应不予考虑。如上所述,本案行凶内容极为危险而残忍,动机极为强烈而自私,被害人完全无辜,虽然存在突发因素但事先多方准备,有计划性,而且有可能杀害刘鑫并对刘进行了恐吓。被告行为极为恶劣,希望对其处以比类似判例最重刑罚还要重的刑罚,也就是超过18年有期徒刑。
江母代理律师代表江母陈述的最后,明确要求判处死刑。江母在陈律师辩论完毕后对法庭说,法官,请你们当庭释放陈世峰。审判长制止她再次发言。
陈世峰向法庭进行最后陈述,他说对江歌、刘鑫两位受害者的歉意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
“我在人际关系上用这种卑鄙、逼迫的方式是错误的。在江歌这件事上,我曾经有很多机会可以刹车,但是多次错误判断导致现在结果。江歌妈妈,我已经无法用‘对不起’来弥补,我对你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愈合的。我会尽我全部个人力量,包括我个人全部财产去赔偿。我会寻求全力支持,忏悔,我会持续赔偿,直到我生命的最后一天。”
之后,陈世峰向江歌母亲下跪磕头,江歌母亲非常激动地说:“我不接受!”(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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