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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2018年秘书资格证补考报名公告
内容摘要:河南驻马店2018年秘书资格证补考报名公告:报名时间为3月7日至23日,考试时间为5月20日。
为切实做好2018年我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工作,确保鉴定质量,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行为,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我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豫职鉴〔2018〕3号)有关要求,结合驻马店考区实际,现将2018年我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简章公布如下:
育婴师(5-3级)。
二、补考职业范围
按照省鉴定中心安排,今年针对2017年11月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统一鉴定中单科成绩不合格(含1级、2级两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进行最后一次补考,补考安排在2018年5月。
三、鉴定时间
全国统一鉴定、全省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日期分别定为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2018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凡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报名条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申报条件。统一鉴定的报名时间为:上半年3月7日至3月23日,下半年9月3日至9月21日,(限工作日接收报名)。请按照时间上报相关材料,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五、报名地点
我市统一鉴定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全市统一报名点设在驻马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地址:驿城区解放大道中段市人社局北办公楼六楼,联系人:李远峰,联系电话:0396-2833882。为方便广大考生报名,考生对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选择在驻马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名,或在市人社局批准的国家职业资格职业培训机构中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机构的名称、职业、地点、联系人等内容详见附件三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机构报名应专人录入,仔细核对,录入报名系统后的信息应由考生本人或指定代理人确认,确保准确无误。培训机构报名工作失误导致信息录入错误的由报名的培训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六、报名材料
1、考生身份证、毕业证、申请职业资格证书上一级别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审核备案表一份(附件四),考生本人必须在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审核备案表中个人简历一栏中对本人申报职业相关的学习、培训和工作简历做出声明及签字。
2、1寸同底板免冠白底照片2张及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要求:大小20kb以下,像素比:118×146) 电子照片不清晰或不能反映本人特征,可能影响本人考试或证书使用,考生责任自负。
3、二级(技师)考核注意事项 。
(1)二级所有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省中心统一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在时限内无法提交资料的不接收报名。
(2)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2级)综合评审均采取考生提交论文并参加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考生撰写的纸质论文由考生在参加综合评审考试时带到考场提交,综合评审考试时间为考试日当天下午。人力一级综合评审从2018年5月开始实行上机考试。
(3)心理咨询师(2级补考)、职业指导师(1级补考)的综合评审仍采取口头答辩方式进行,答辩时间安排在5月19日进行。考生面试日期、地点、分组、答辩场次及顺序分别在网上和考试现场提前公布。考生应在公布的入场时间内集中入场,不能按时入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考试。
(4)考生口头答辩入场时需出示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准考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书原件,不能提供的不得入场。
(5)考生论文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要装在同一个文件袋中,例如二级心理咨询师个人简历表、成长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咨询过程记录等资料应放在同一个档案袋里,省中心论文收取截止时间为4月20日。超过截止日期未收到论文的,考生综合评审将按零分处理。
(6)综合评审采用书面答辩方式的职业,书面答辩在考试日当天下午进行。需要提交论文的,考生自行携带到答辩考场,由监考人员现场收取。
4、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统一鉴定工作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者与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考核要求以人社部、省人社厅、省鉴定中心文件通知为准
七、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的规定,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向报名参加鉴定(考核)的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五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交费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收款人: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账号:521010028624012,开户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
2018年3月7日
附件一:
附件二:
四级:
1.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级:
2、 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
二级:
2、 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一级:
2、 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 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 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5、 取得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附件三:
附件四:
注:1、本人声明处填写“本人声明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并签字;2、此表一式二份。
附件五:
(元/人次)
备注:按照豫计收费[2003]2305号文、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文的规定,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各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向参加鉴定(考核)者按以上标准收费;按豫计收费〔2003〕2305号文职业(工种)分类表和豫劳社职技〔2006〕41号文确定A类、B类、C类工种,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属于C类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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