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二2017复习资料: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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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二、特点: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除获准占用耕地超2年未使用加征外,在获准占用环节征收后不再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注:
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3.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4.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三、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第五节税收优惠
(二)减征规定: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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