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经济师考试基础考点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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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情形包括:
①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军队的秘密;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离婚案件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①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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