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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师考试基础考点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坦率的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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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诉讼时效

建议关注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变成一种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自然债权”。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别诉讼时效:1年、4年

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和延长

1.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须有法定的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两种情形;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2.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3种:起诉;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承认或者认诺。

3.延长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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