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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迅速的雪碧

参加经济师考试的同学们,我爱学习网为你整理“2018年经济师高级经济基础案例分析题二”,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经济师高级经济基础案例分析题二

第一题: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l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l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 订立了书面抵押质押合同。甲公司用于质押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设备质押轿车。2009年5月,甲公司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其用于质押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l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l、歹U问越:

(1)甲公司是否有权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在用于质押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丁公司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权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抵押有权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乙公司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

用于质押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和乙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案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轿车,因此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公司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案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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