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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刑法学知识点:假释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深情的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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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刑法学知识点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适用条件

1、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犯罪分子

2、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考验期限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假释法律后果(与“缓刑”相似)

假释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若被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起算。

三、假释程序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裁定减刑(与减刑相同)。

按“漏罪在先(先并后减),新罪在后(先减后并)”实行两次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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