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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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三
1.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①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②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③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④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⑥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2. 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备案报告;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③资产托管协议;④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⑤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上午9:00之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4.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5. 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6.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7. 根据《证券法》第91条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8.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9. 根据《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10.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11. 根据《证券法》第189条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13. 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⑧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14. 根据《证券法》第200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 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便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16.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根据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3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在B类以上。
17.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18.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其中包括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19. 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法第2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本法第2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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