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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羞涩的小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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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辅导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董事召集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主持;监事或者监事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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