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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微笑的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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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保荐代表人辅导资料: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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