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业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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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等会员单位:
为细化落实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等文件精神,规范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银办函[2017]294 号)等通知要求,中国银监会指定中国银行业协会承担组织和实施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目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的全程指导下,已组织编写完成《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参与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的银行认真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报告中“发展绿色金融”的文件精神,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等政策,细化实施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等监管要求,规范银行机构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绿色银行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绿色银行评价遵循“专业、独立、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慎、客观评价参评银行的绿色银行工作情况,引导银行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绿色、循环、低碳经济,有效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银行机构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
第三条 绿色银行评价范围先期为开展银监会年度绿色信贷业务自评价工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评价范围将逐步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鼓励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因地制宜制定区域性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其适用范围,并定期开展绿色银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绿色银行评价的依据为各评价对象报送至银监会并经过复核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填报表》及其
附件。
第二章 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织成立“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和“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开展具体评价实施工作。“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和“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的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七条 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的职责是:起草、修订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参与复核各银行报送评价数据,承办绿色银行评价的其它日常工作、及时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成员由各主要银行推荐绿色信贷业务骨干行员组成,并经中国银行业协会遴选确定。
第八条 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的职责是:审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指标和权重的设置方案,评审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处理绿色银行评价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由各主要银行推荐的绿色信贷专家,以及来自第三方中介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机构等领域的绿色信贷专家组成,并经中国银行业协会遴选确定。
第三章 评价依据、权重和计分方法
第九条 绿色银行评价依据为经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复核的参评银行填报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填报表》的定性指标评价结果和定量指标评价结果以及《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填报结果应经过评审人和复评人审核,并经总评审人签字或用印确认。
第十条 绿色银行评价权重涉及《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填报表》一级指标中的五类定性指标(组织管理、政策制度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分别设置评价权重。指标权重根据国内主要银行绿色信贷重点导向设置,并视参评银行绿色信贷业务情况适时调整。当前权重值详见绿色银行评价打分表。
第十一条 绿色银行评价中,定性评价总分为 100 分。参评银行的定性评价项目的得分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定性评价项目得分=∑(评价项目分值×该评价项目评价结果得分系数)各评价项目分值在所属二级指标评价分值内平均分配(例如,评价项目 2.7.1 的分值为 12÷3=4 分)。复核评价结果确定的“符合”、“基本符合”、“不适用”和“较不符合”四类情况对应的评价结果得分系数,分别为 100%、75%、30%和 0。选取两项综合定量考评指标作为加分项。定量评价指标最多加 5 分。具体分值设置详见绿色银行评价打分表。绿色银行评价打分表
一、根据《关于印发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86 号),各主要银行每年正式报送至银监会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填报表》及其附件、《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作为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的基础材料。
二、中国银监会将各主要银行上报《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填报表》、《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等材料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
三、中国银行业协会收到评价基础材料后,组织绿色银行评价工作组开展评价复核,提出初步评价结论,并报经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审核确定。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绿色银行评价专家组成员召开绿色银行评价总结会议,审定各银行绿色银行评价结果。
第五章 评价定级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按照评分结果分为四级,分别为绿色银行业务开展优秀单位、绿色银行业务开展良好单位、绿色银行业务开展合格单位和绿色银行业务开展一般单位。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将提交中国银监会用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监管评级等参考使用,提交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七部委作为相关工作开展的依据和参考,并择机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为试行方案,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方案的编制和解释,并在后续实施过程中结合评价结果反馈情况逐步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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