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银行从业中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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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3.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而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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