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实务》考点: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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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一)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二)风险评估程序
(一)建立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二)建立内部控制的工作机制
1.建立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
2.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三)对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四)编报财务信息的要求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4.按法定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信息
(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单位应当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流程和措施嵌人单位信息系统中。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预算编制的过程短,时间紧张,准备不充分,可能导致预算编制质量低 ;财会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或业务部门不参与其中,可能导致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基建管理等经济活动脱节;预算项目不细、编制粗糙,随意性大,可能导致预算约束不够。
(2)单位内部预算指标分解批复不合理,可能导致内部各部门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影响部门职责的履行和资金使用效率。
(3)未按规定的额度和标准执行预算,资金收支和预算追加调整随意无序,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可能会影响预算的严肃性;不对预算执行进行分析,沟通不畅,可能导致预算执行进度偏快或偏慢。
(4)未按规定编报决算报表,不重视决算分析工作,决算分析结果未得到有效运用,单位决算与预算相互脱节,可能导致预算管理的效率低下;未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评价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可能导致预算管理缺乏监督。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单位财会部门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和相关人员的培训,统一部署预算编报工作,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3)建立单位内部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
(4)完善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
(5)强化相关部门的审核责任。
(6)重大预算项目采取立项评审方式。
(1)明确预算批复的责任。明确财会部门负责对单位内部的预算批复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设置预算管理岗负责单位内部预算批复工作,对按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和细化;设立预算领导小组(或者通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对预算指标的内部分配实施统一决策。
(2)合理进行内部预算指标分解。内部指标分解应按照各部门(及各下属单位)业务工作计划对预算资金进行分配,对各项业务工作计划的预算金额、标准和具体支出方向进行限定。
(3)合理采用内部预算批复方法。
(4)严格控制内部预算追加调整。单位应当明确预算追加调整的相关制度和审批程序。
(3)资金支付控制。
(4)预算执行分析控制。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单位可以通过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的形式,开展预算执行分析。预算执行分析会应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5.决算与评价环节的关键控制措施
(1)决算控制;
(2)绩效评价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收支业务管理,建立健全收支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和会计核算、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①各项收人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或者收费许可证未经有关部门年检,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的风险;
②未由财会部门统一办理收人业务,缺乏收人统一管理和监控,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办理收款业务,可能导致贪污舞弊或者私设 “小金库 ” 的风险;③ 违反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财政的收人,或者各项收人不人账或设立账外账,可能 导 致私设“小金库”或者资金体外循环的风险;
④执收部门和财会部门沟通不够,单位没有掌握所有收人项目的金额和时限,造成应收未收,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风险;
⑤没有加强对各类票据、印章的管控和落实保管责任,可能导致票据丢失、相关人员发生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①对收人业务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各项收人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人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人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人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政府非税收人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 、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③建立收人分析和对账制度。财会部门应当根据收人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 ,对收人征收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应定期与负有征收义务的部门进行对账,及时检查并作出必要的处理。
④建立健全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单位应当明确规定票据保管、登记、使用和检查的责任。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①支出申请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之间相互挤占,可能导致单位预算失控或者经费控制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②支出未经适当的审核、审批,重大支出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能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
③支出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能导致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
④采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报销,可能导致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等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
⑤对各项支出缺乏定期的分析与监控,对重大问题缺乏应对措施,可能导致单位支出失控的风险。
①明确各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②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
③加强支出审批控制。单位应当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④加强支出审核控制。财会部门在办理资金支付前应当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通常对原始单据也应做出明确要求。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⑤加强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控制。财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财会部门应当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涉及合同或者内部签报的,财会部门应当要求业务部门提供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或内部签报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⑥加强支出业务分析控制。单位应定期编制支出业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为单位领导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对于支出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债务的管理。
①未经充分论证或者未经集体决策,擅自对外举借大额债务,可能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单位利益受损的风险;
②债务管理和监控不严,债务的具体情况不清,没有做好还本付息的相关安排,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或者财务风险;
③债务没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纳人单位会计核算,形成账外债务,可能导致单位财务风险。
①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单位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债务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实施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保债务管理与资金收付、债务管理与债务会计核算、债务会计核算与资金收付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②授权审批控制。单位应当建立举借和偿还债务的审批程序。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③曰常管理控制。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査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预算编制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没有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不合理,可能导致采购失败或者资金、资产浪费的风险;
(2)政府采购活动不规范,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招投标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单位被提起诉讼或受到处罚、采购的产品价高质次、单位资金损失的风险;
(3)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格,可能导致实际接收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有差异、资金损失或单位信用受损等风险;
(4)采购业务相关档案保管不善,可能导致采 购业务无效、责任不清等风险。
(2)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3)采购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5)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 ,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6)采购业务记录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7)涉密采购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 ,规范涉密项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1.货币资金控制
①财会部门未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人员既办理资金支付又经管账务处理,由一个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可能导致货币资金被贪污挪用的风险;
②对资金支付申请没有严格审核把关,支付申请缺乏必要的审批手续,大额资金支付没有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可能导致资金被非法套取或者被挪用的风险;
③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不严,未建立定期、不定期抽查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制度,可能导致货币资金被贪污挪用的风险;
④未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出租、出借账户,可能导致单位违法违规或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①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关键控制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出纳人员管理。任用出纳人员之前应当对其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背景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确保具备从事出纳工作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是加强印章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是加强签章管理。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②授权审批控制。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③银行账户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禁止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④货币资金核查控制。单位应当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査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①资产管理职责不清,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可能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的风险;
②资产管理不严,资产领用、发出缺乏严格登记审批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账和定期盘点制度,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实不符等风险;
③未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业务,可能导致资产配备超标、资源浪费、资产流失、投资遭受损失等风险;
④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可能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的风险;
②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④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査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⑤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3.对外投资控制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①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可能导致对外投资失控、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甚至舞弊;
②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不当,未经集体决策,缺乏充分可行性论证,超过单位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和财务风险;
③没有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资产保管制度,没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可能导致对外投资被侵吞或者严重亏损。
①投资立项控制。单位应当明确投资的管理部门,审慎选择对外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要进行严格周密论证。
②投资决策控制。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③投资实施控制。投资立项通过以后,应当编制投资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项目、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产。
④追踪管理控制。对于股权投资,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岗位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对被投资单位的重要决策、重大经营事项、关键人事变动和收益分配,要及时向单位领导班子汇报。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⑤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建设项目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建设项目的主要风险
(1)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审核审批不严 、盲目上马,可能导致建设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2)违规或超标建设楼、堂 、馆 、所 ,可能导致财政资金极大浪费或者单位违纪;
(3)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概预算脱离实际,技术方案未能有效落实,可能导致建设项目质量存在隐患、投资失控以及项目建成后运行成本过高等风险;
(4)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 “ 暗箱操作 ” 或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招标工作违法违规、中标人实际难以胜任等风险;
(5)项目变更审核不严格、工程变更频繁,可能导致预算超支、投资失控、工期延误等风险;
(6)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管理不严格,价款结算不及时,项目资金不落实、使用管理混乱,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迟或中断、资金损失等风险;
(7)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8)虚报项目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未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可能导致竣工决算失真等风险;
(9)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资产及档案移交、资产未及时结转人账,可能导致存在账外资产等风险。
①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对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建设项目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②单位应当择优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取设计单位。
③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方案、概预算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2)招标控制。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
(3)建设项目资金和工程价款支付控制。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4)工程变更控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和突破。如需调整投资概算,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5)项目记录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6)竣工决算控制。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巳实际投人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人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六)合同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合同管理规范有序开展;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1)未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2)故意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较髙级别领导审批的重大合同拆分成标的金额较小的若干不重要的合同,规 避国家有关规定,导致经济活动违法违规的风险;
(3)对合同对方的资格审查不严格,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4)对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事项,未组织熟悉技术、法律和财会知识的人员参与谈判等相关工作,对合同条款、格式审核不严格,可能使单位面临诉讼或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5)未明确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合同专用章保管不善,可能发生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对外订立合同的风险;
(6)合同生效后,对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的事项没有及时协议补充,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7)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受损或面临诉讼的风险;
(8)对合同履行缺乏有效监控,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损失 ,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9)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可能导致单位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10)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流转和保管不善,合同及相关资料丢失,可能导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产生合同纠纷的风险;
(11)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可能导致单位或国家利益受损的风险;
(12)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单位利益、信誉和形象受损的风险。
2.合同管理关键控制环节及控制措施
(1)合同订立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合同履行控制。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合同登记控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4)合同纠纷控制。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实施主体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对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指出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整改建议。评价报告应当提交单位负责人。
(二)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1.内部监督的实施主体
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对于设立了独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专职内部审计岗位的单位,应当指定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岗位作为内部监督的实施主体,同时还应当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在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对于没有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者内部审计部门因人手不足、力量薄弱等原因无法有效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单位,可以成立内部监督联合工作小组履行相应的职能。
2.内部监督的内容和要求
负责内部监督的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通常不能少于一年一次。
(三)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
1.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2.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督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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