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学2018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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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北校区);太原市晋祠路二段264号(南校区);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陵沁线666号(晋城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分数级差。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若总分相同的考生,理工类依次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录取时,采用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高考成绩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具体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英语、计算机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提供英、日、德的外语教学。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根据艺术省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是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和发展趋势,结合各学院提出的建议确定招生计划编制。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数据为准。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专业)招生人数为30人。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预留的招生计划数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太原科技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太原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太原科技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科技大学学位证书。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环境工程专业)颁发证书情况:
外方: 美国奥本大学土木工程学士学位证书(赴国外学习2年者)。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严格按照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环境工程专业学生在国内2年学习期间收费标准为30000元/年;后两年进入美国奥本大学学习的学生,按奥本大学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未赴国外学习的学生按本专业普通班本科收费标准缴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太原科技大学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电话:0351-6963311,6998011
传真:0351-6998013
邮编:030024
52x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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