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2018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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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国标代码:13330
第三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校概况
我校是2002年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列入国家统一计划招生。学校校园环境幽雅,地理位置优越,被昆明市授予“花园式单位”。连续11年被省教育厅评为“教学常规管理先进单位”;云南省级科研立项和一流本科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立项 300项,居云南省同类院校前列。2016年被列为“云南省优势特色民办本科院校”,2017年成为云南省首批“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校”建设单位;“工商管理”学科在2016年被列为“云南省高校一流学科(B类高原学科)”建设项目。学校实施“3+1*N”的模式设计人才培养方案,个性化培养,满足学生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目前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泰国、韩国、越南等国家的32所高校建立了海外实习、海外体验研究、交换生、双学位、微留学、海外升硕定向培养等合作项目,帮助学生完成学历升级,满足学生高层次学习的个性化需求。学校通过各种途径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学生充分就业,近三年毕业生年终平均就业率超过98%,连续十年获得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养模式、学制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属于本科层次,均为全日制培养,各专业学制均为四年。学生毕业时符合相关规定的颁发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标准如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按照我校历年招生情况和各省、市高考报名情况而定。2018年拟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录取名额可视该省报考情况,结合学校预留计划数通过“教育部来源计划网”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本科(独立学院)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总分排序,优先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未能满足,再按分数高低安排其他专业志愿录取,若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按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做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它专业的;具体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它情形。
(1)专业成绩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统考或联考成绩,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2)若各省(市、自治区)未组织统考或联考的专业,专业成绩认可该省其他本科院校单独组织的校考或联考合格线,专业成绩合格后,按文化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
(3)对未组织统考或联考摄影专业的省份,其专业成绩认可该省美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时按专业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4)针对云南省广播电视编导和摄影专业,专业成绩认可云南艺术学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校考成绩和美术普类校考成绩。录取时,以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专业合格线为标准,按文化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成绩认定及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统考或联考成绩,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十七条 具体录取办法以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2018年录取考生住宿寝室为4人间和6人间(改造后), 独立卫生间,无线网络覆盖等。我校学生可通过网上查询、缴费、选宿舍流程后,享受“一站式报到服务”,录取期间考生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建议报考我校考生主动联系我校招办,沟通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我校允许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学生申请专业调整,按照学校转专业程序,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重新选择专业。
第二十条 我校的有关招生政策及录取结果等将及时在招生处网站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并及时和我校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址:
(1)海源校区:昆明市高新区商院路1号 邮编:650106
(2)杨林校区: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 邮编:651701
学校官方网站:
官方微信号:gh_d5bb3f2c67a6 招生处微信号:yunnubs-zsc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871-68301010、68301022、68313893;传真:0871-68301665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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