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18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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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教育部代码:14238(国标代码)
第四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09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重庆市教委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艺术类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十条 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面向全国十三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院无预留计划。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符合教育部和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清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相同总分的考生,文、理科类再按不同的单科顺序确认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无专业分数级差的要求。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投档原则: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为依据,专业成绩认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含音乐、舞蹈、美术)专业统考成绩,文化、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进档考生按文化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文化、专业成绩均相同时,则按专业单科成绩排名依次为素描、色彩、速写;在专业单科成绩相同时,则文、理科类再按不同的单科顺序确认名次,即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理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四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一条 我院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教育部命名为首批“国防教育特色学校”,被重庆市教委评为“重庆市依法治校示范校”。校舍面积19.42万平方米,位于重庆西部新城核心区、重庆“半小时经济圈”、重庆城市副中心——重庆市双福新区。学院建有能源与智能化特色专业集群。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重庆、依法办学,专业对接产业,服务能源产业、智能制造产业、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开办资源环境与工程、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交通运输、电子信息等10个专业大类40个专业。电梯工程技术、电子工艺与管理、油气储运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等4个专业被列为市级骨干专业建设项目。电梯工程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电子工艺与管理、油气储运技术、供用电技术等5个专业被列为重庆市第二批向产教融合型深化的专业。学院与重庆科技学院等高校签订了对口支援与合作协议,实现优质资源共享。经相关部门批准,学院设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重庆市建设行业技能岗位鉴定站,更好为行业和企业培养应用型职业技能人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师资主要由博士、硕士、本科等教学经历的专家教授;具有行业、企业从业背景,拥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家重点大学毕业,具有良好学识,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构成。现有专任教师478人,高级职称教师占31.8%,双师教师占53.97%,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54.4%。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已建成了能源工程、石油工程、化学与材料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现代服务与管理等6大实训基地,建有208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3000元/生)、共青团中央光华科技基金新生助学金(2000元/生)、企业新生助学金(标准为500-6000元/生)
(二)在校生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企业奖助学金(500-3000元/生.年)
(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暂定:普通类9800-12000元/学年;艺术类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根据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为1200-1400元/年。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联系方式
电话:023—63430555、63430380、63430381、63430382、63430383、63430384
传真:023-63430666
监察电话:63430555
学院网址:
52x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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