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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2019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聪明的香菇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2019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已公布,普通高中考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总分10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职业适应性测试重点考核考生职业潜能。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2019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保证陕西青年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主要形式为综合评价招生学院严格实施阳光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028

在陕招生代码:8127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历证书上的学院名称: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位于西安,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的陕西省团校。

学院设有文化传媒系、财经系、管理系、数字信息技术系、公共事业系、艺术系6个教学系和思想政治课(公共课)教研部、五年制高职部等10个二级教学单位,有教职工450名,在校生6500余名。

学院构建了高度契合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传媒、财经、商务、信息技术、师范教育、艺术六大专业群。现有三年制高职招生专业(方向)38个,五年制高职招生专业7个。

学院建有一支由教授、博士以及广告师、会计师、物流师、工程师和拥有幼儿园园长资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有6名省级教学名师、1名省级优秀教师、5名省级优秀辅导员、一个省级教学团队。

学院建有艺术设计实训室、会计综合实训室、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实训室、旅游管理综合实训室、动漫实训室、钢琴实训室群、空乘模拟客舱综合实训室、形体礼仪实训室等69个高标准专业实训室,其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实训室、旅游管理综合实训室、采编与制作实训室3个实训设施群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采编与制作和电子商务生产性实训基地被立项为国家级建设项目。

学院坚持就业导向,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西安地铁、人民大会堂、西部广告传媒公司、陕旅集团、西安慧聪网络公司、陕西省政府幼儿园、交大一附院幼儿园、唐都医院幼儿园、北京空港航空公司、深圳机场集团、海南航空公司、陕西街舞协会等近400家知名企事业单位长期合作,毕业生批量高端就业已成常态。

学院坚持将育人与助人相结合,形成了完备的资助体系,每年通过奖、贷、助、补、减方式惠及学生达62%以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办学地点

含光校区:西安市含光北路155号 邮政编码:710068

学院网址:www.sxqzy.com

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xqzy.com

招生咨询电话:029-88413889,029-88408292(传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职能部门和教学系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省教育厅、省招办招生工作政策要求,执行学院党政招生工作决议,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方案,指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落实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处全程监督考试与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对象仅限陕西省内考生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

第十条 学院2019年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及科类以省教育厅公布信息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评价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必须是已经参加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报名的考生,且符合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2019年3月11日8:30至13日17:00,登录省招办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根据学院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三条 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的考生须于2019年3月16、17日下午2:00—4:00(任选一场),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评价招生测试测试需携带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领取测试准考证。

测试地址:学院含光校区(西安市含光北路155号)

第十四条 申请入学的普通高中考生学院评价内容包括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共三项;申请入学的“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学院评价内容是学院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共一项。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考生综合评价成绩为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折算后满分100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科目折算后满分100分;学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100分。为便于计算,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的A、B、C、D四个等级转换成分数,A计85分, B计70分, C(合格)计60分,D计30分。

1.高中学业水平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分值之和÷(85×7)×100

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7项。

2.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换算分值之和÷(85×6)×100

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审美表现6项。

3.普通高中考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总分10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职业适应性测试重点考核考生职业潜能。

4.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生,以陕西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合格成绩作为艺术类专业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确认报名信息后,不再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

艺术类考生综合评价成绩=考生专业课合格成绩÷各艺术类专业总分×300

第十六条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成绩为30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采取笔试方式,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测试内容包括语文和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语文命题范围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大纲;职业技能测试重点考核考生职业潜能。

第十七条 学院于2019年4月4日17:00前,将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预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

第十八条 被学院预录取的考生须于2019年4月15日17:00前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学院设在含光校区、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的报到注册点就近报到注册,逾期未报到注册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于2019年4月16日至17日,到省招办为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省招办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学院正式录取新生名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根据综合评价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淘汰率不低于实考人数的3%。

第二十一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保证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选择。

第二十二条 学院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准。高考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考生学院可劝其调整专业或不予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收费规定,分专业收取学费,按宿舍条件收取住宿费。

1.学费标准:舞蹈表演:7500元/年;播音与主持:7000元/年;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新闻采编与制作、新闻采编与制作(网络与新媒体):6500元/年;其他专业:55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含光校区650元/年。

第八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始终坚持育人与助人相结合,积极落实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同时,多措并举,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国家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每年8000元/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5000元/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3500元/生或每年2500元/生。

4.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最高8000元/生。

5.服兵役学费补偿及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施一次性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每年最高8000元/生。

6.学院奖学金:学院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企业奖学金。

7.学院助学金: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8.特殊助学金:对家庭突发变故影响学业的学生学院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

9.勤工助学:学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资助。

10.绿色通道: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对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酌情予以资助。

学院各类奖助学金的覆盖率达62%,特别优秀的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获得的奖助金额可达10000元以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和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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