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7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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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满足经济建设对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发〔1999〕2号)及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部分高等学校继续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和政策
有关高等学校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考单招)的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北京市教委、有关部委正式下达,未经批准的招生专业不能安排招生。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北京市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通知》(京教计〔1999〕020号)及《关于北京市按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补充通知》(京教计〔2000〕042号)执行。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6〕19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办法
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0号)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专业课考试报名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考生要按所报志愿学校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时须携带文化课考试准考证、报名考试费。
美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美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课成绩进行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课考试。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9日12∶30至15∶30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如果考生对本人体检结果有异议,须在体检结果公布查询之日起两周之内,通过报名单位向所在体检医院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医院根据情况安排复检,如考生对复检结果仍存异议,可通过体检医院或区招办向市体检中心提出终检申请,由市体检中心进行终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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