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警察学院普通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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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三、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大学专科,学制3年
五、招生对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勇于奉献,组织纪律性强,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二)2017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
(三)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2、政治条件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要求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
3、身体条件
考生的体能测试、身高、体重标准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具体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七、招生计划
我院属公安类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根据考生毕业年度新疆公安部门人才使用情况设置。我院不设置预留计划。
(一)我院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专科提前批次招录,提前批次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录取原则:录取时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优先权的原则,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十、奖贷学金制度及助学措施
(一)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高校国家奖学金;
(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
十一、监督机制
(一)根据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纪检委和招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三)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调整学院招生委员会人员,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同时,学校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十二、学习待遇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十三、咨询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0991)3190109 (0991)3190110
邮 编:830013
网 址:http://www.xjp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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