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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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24
条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院校地址:新疆哈密市八一路17号院
邮政编码:839001
第七条 学院概况:学院于2014年2月在整合全地区优质职教资源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
校园占地29.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近3亿元,图书馆各类藏书近13万册。学院现有计算机898台、网络多媒体教室116个;建有6个校内实训基地及新疆广汇能源有限公司、国投罗布泊钾盐有限公司、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哈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天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瑞新会计事务所、哈密华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34个校外实训基地。
学院在统筹全区职教师资的基础上,通过引进、聘用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提前培养师资、利用河南援疆资源等方式打造了一支合格的师资队伍。学院现有教职工335人,专任教师234人,高级职称59人,中级职称90人;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9人,本科学历177人;具有双师型教师96人。
学院围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市场需求,目前设置应用化工技术、工业分析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数控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会计、财务管理、汽车营销与服务14个专业。在未来几年内打造装备制造类、交通运输类、化工技术类、资源环境与安全类、医药卫生类、财经商贸类六大专业群,并逐步增加新能源应用技术类、旅游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等专业。
学院坚持规模、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树立外延扩张与内涵发展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举的办学理念,学院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努力实现“学生毕业有工作、企业发展有人才、学院办学有生源”的多赢目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科技开发和服务工作,扩大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引进国内外的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按照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开发专业课程;实施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面向生产、面向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所需的实用型、技术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通过几年的建设,哈密职业技术学院将逐步打造成一所办学条件优良、特色鲜明、疆内乃至西北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与注册
第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办规定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升入专业学习,未达到要求的,实行一年预科,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直升专的录取按照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参与和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办、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调整招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313406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哈密发改委价格监督科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在3000—39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人(4人间)。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表彰先进、激励学生,并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生·年、二等:3000元/生·年、三等:2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四等(一等:5000元/生·年、二等:3000元/生·年、三等:2000元/生·年、四等:1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1000元/生·年、二等:800元/生·年、三等:500元/生·年)。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亦可登录学院网站(www. hmzyedu.cn)查询录取情况,或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902-2314443、0902-2313959
传 真:0902-2310657、2301755
联系人:杨老师、阿老师
招生信息网:http://www.xjshzzy.com/zs
学院网址:http://www.hmzyedu.cn
电子邮箱: lyj20070401@163.com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审定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和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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