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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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院校性质: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地址及联络电话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555号。
邮编:830022
电话:0991-3892339、0991-3892290
网址:http://www.xjgzy.edu.cn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科学理论指导原则;
(二)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实现办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四)基数保全面,增量保重点的原则;
(五)坚持质量、结构、规模、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六)向双语、民语倾斜原则。
第八条 2017年招收专业及学制
备注:民语言预科一年。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参加2017年全国高考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均符合条件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专科批次招生,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合格符合提档要求的学生,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考生如所报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同意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特殊备注专业除外),不同意调剂的投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调整以《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准。其中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语种要求: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章 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的招生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察及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为了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增加了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还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十八条 经技能鉴定,发给信息产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毕业后发放国家统一就业报到证,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第九章 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货款、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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