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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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确保我校2017年秋季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代码:14331(全国代码)
第三条 学校地址
1.校 本 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嘉祥路801号 (邮编362000)
2.永春校区: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城北环路389号 (邮编362600)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六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简介: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创办于1890年。学校传承百年老校“爱国爱校、爱拼敢赢、爱严相济”的精神,遵循“自强、进取、树己、树人”的校训,培育具有百年特质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努力培养高素质、反思实践型的特色人才。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师范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先进单位”、“全国‘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全国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三八’红旗集体”、福建省“文明学校”、“福建省校园安全稳定先进集体”、“福建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示范校”等荣誉称号。2016年,学校成功入选“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培育项目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具体工作;校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计划
2017年秋季学校拟面向全国招生,本省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招生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十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和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收取。
(1)大专(普通专业),6000元/生.学年;
(2)大专(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根据泉价〔2016〕3号文件收取,校本部800元/生.学年,永春校区650元/生.学年。
3.代办费:第一学年预收900元,第二、三学年各预收600元,多还少补。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最终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为准,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助学政策
第十一条 助学政策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以及“张亚香助学基金”、“洪培才奖学金”、“泉州大开元寺助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帮扶措施。
第六章 录取规则
1、我校执行各省制订的2017年招生录取政策,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专业清”、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3、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4、录取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和我校网站上公布,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及其它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我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历文凭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章 咨询与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嘉祥路801号 邮编:362000
联 系 人:陈老师 郑老师
学校网址:http://www.qzygz.net
电子邮箱:zsb@qzygz.net
招生咨询电话:0595-22392291、28852265、23893948(永春校区)
招生投诉电话:0595-22387109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章程仅适用于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度秋季招生工作。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7年3月28日
52x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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