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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

发布时间:2013-01-06 栏目:专题 投稿:懦弱的胡萝卜

常常有人以为“谁投保,谁受益”。实际上这是个误区,为了解开这个误解,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投保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申请保险的,也是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死亡赔偿金的受领人,对人身保险都需要指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受益领取死亡赔偿金。

河北某省一家工厂,2000年5月由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该厂工人王某于2001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迅速做了给付保险金的决定。但该把钱给谁呢?保险公司犯了难,原来保险公司发现,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是该投保单位,但受益王某未对此做书面认可。

厂方认为,王某虽未认可,但也没反对,应该算默认。并且按“谁投保,谁受益”的惯例看,赔偿金当然应该由厂方领取。那么真是这样的吗?

这个故事涉及的“谁投保,谁受益”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实际上,投保人承担缴纳保险的义务,但并不一定就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益权的获得是有一定条件的。《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指定投保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由此可见,投保人可能是受益人,也可能不是。这要看被保险人是否同意。比如在上面的案子中,如果王某同意了单位的指定,那么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否则可能造成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如果没有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该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在这个案子里,保险金就应该由死者王某的家属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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