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制度
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制度
导读:随着城市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到城市务工,缺少父母关爱似的许多留守儿童的成长面临诸多问题。以下是由第一范文网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制度,欢迎参考阅读。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帮助保护机制”通过对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学校、监护人等主体进行责任划定,为留守儿童的安全保驾护航。1、出事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 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2、公安接报立即出警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留守儿童失踪: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 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3、遭受不法侵害、意外伤害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乡镇人民政府接报后应采取措施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5、对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等行为下大力监管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6、监护人不尽责可撤销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