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
工商局考勤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县工商系统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一、局机关1、机关工作人员按县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并按规定签到、签退。2、外出执行公务人员,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应提前或事后(最迟为事后第二天)由带队领导(或股室负责人)将派出人员名单、事由及返回单位时间通知监察室登记备查,否则视为旷工。3、遇特殊情况(主要为天灾人祸),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应告知分管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通知县局监察室记录备查(事后须补请假条),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4、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无事串岗行为视为擅离工作岗位,查岗时工作人员不在岗位的(因公执行公务除外),每次记旷工半天。二、基层分局1、分局实行日考勤管理,每天按县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2、分局人员实行轮休制,轮休时间连续不得超过2天。3、分局逢圩日,全体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不得轮休(天灾人祸除外)。4、分局人员轮休每次控制数:分局4名,其它分局2名。5、分局轮休人员,应事先填写《轮休登记表》,由分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轮休。未填写轮休登记和批准的,一经督查发现,视为无故旷工。三、请假1、全局系统人员因事请假,一律凭请假条为准,不得以口头形式告假、请假,特殊情况可事后补上请假条。无请假条视为旷工。2、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因事请假,先由由分管领导(挂点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分管领导或局长不在家,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批准(下同)。3、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半天内由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批准,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由局长批准。4、分局长因工作需要离开辖区的,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报告。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离开县境内一律报请局长批准。5、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6、分局应于次月3日前将本单位月考勤统计表报监察室。7、县局将组织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次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工作纪律者,作如下处理: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或旷工达1天者,进行股室内部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以上,或旷工达二天以上的,全局系统内书面通报批评,违反《公务员法》及其国家相关规定的,按规定处理。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