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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元旦起正式实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0 栏目:专题 投稿:称心的时光

全面二孩元旦起正式实施政策解读

全面二孩,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继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这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今天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政策解读:全面二孩元旦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解读1晚婚晚育假为何取消?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旧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删除了该条款,代之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于上述修改,各界普遍关注,是不是表明晚婚晚育假正式取消?此前,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今后,婚假“缩水”到大约3天?昨日,在全国人大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本次修法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根据xx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本次修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张春生称,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解读2新法实施后再“失独”怎么办?持“光荣证”即可享政府扶助独生子女时代,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独生子女费等奖励,失独家庭可享受政府扶助。“全面二孩实施后,上述奖励扶助政策如何衔接?新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上述“老人老办法”的条款,虽然明确了跟过去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如何衔接,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法实施后再“失独”怎么办?此前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果失去子女并失去生育能力,如何处理?对此,周美林解释说,“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解读3代孕”到底合不合法?人口与计生法未做规定但“不合规”此前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写入了“禁止代孕”相关条款,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昨日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除了上述“禁止代孕”条款,对于代孕问题,新法并未涉及。“禁止代孕”从拟入法,到被删除,其中折射出什么信号?是否表明“代孕”在我国会适度放开?张春生表示,此前卫生部门出台了两个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代孕作出了要求。考虑到部门规章位阶比较低,因此草案中写入了“禁止代孕”的相关条款,“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推动的这项工作(禁止代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张春生称,新法虽然最终没有写入“禁止代孕”条款,“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解读4“三孩”为何不“全国一盘棋”?保持各地再生育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生“三孩”等再生育,新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生“三孩”为何没有从法律层面统一作出规定,“全国一盘棋”?“我们曾考虑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中一并予以表述”,张春生表示,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本次修法前,各地的计生条例已对再生育作出了一些规定,“地区之间有一定不同,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全面二孩元旦起正式实施延伸阅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中的争议昨日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的最后一天,上午分组审议的主题为中医药法草案和拟提请表决事项,可会议间隙,仍有全国人大会委员提及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关注其中的焦点议题:“禁止代孕”条款到底该不该入法?此前的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奖励扶助规定,今后怎样衔接?这两个焦点议题,是12月23日分组审议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们的关注重点。“禁止代孕”该不该上升到法律层面?此前,我国法律并未对代孕问题作出规定。本次计生法修改,拟将部门规章中的“禁止代孕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草案中写明“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不少全国人大会委员不认可这一做法,从现实需求、法律后果等方面,论证“禁止代孕”该不该上升到法律层面?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提出,她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失独家庭由于一方失去生育能力,渴望政府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帮助他们用最便宜的钱再生一个孩子。严以新、周天鸿等不少委员提出,本次修法针对的是“全面二孩政策,没必要涉及“代孕”问题。即便法律禁止,也不能避免有人到允许“代孕”的国家。而且,“代孕”是禁止还是要规范,值得商榷。第27条掀起的波澜草案删除了原计生法的第27条,将第27条的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奖励扶助原则,“移植”到了第8条中,第8条一方面明确修正案的实施时间,另一方面言明此前享受奖励扶助的三类人待遇不变。对此,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陈昌智等不少委员都呼吁保留第27条,认为上述“移植”第27条形成第8条的做法,导致对失独家庭扶助力度“火候”不够,认为法律应该明确写明,究竟哪些人今后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和失独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委员许振超就提出,虽然卫计委表态“老人老办法”,但是“法无规定不可为”,“真要出现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父母去找谁求助?找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找计生委?”在委员们的讨论声浪中,昨日最终表决通过的人口与计生法修正案,比7天前提请审议的草案有了两大鲜明变化:“禁止代孕”未入法,第27条保留并对“老人老办法”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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