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的综合计算
工时的综合计算
一、企业只能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λ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 (一)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 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按下列办法报批,δ经批准,不得实施。 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上海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3、上海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上海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6、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上海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7、上海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上海市市属企业的,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8、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上海市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和δ经批准而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由区、县劳动局审批范Χ中对以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备案。以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审批。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