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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刑法与刑罚基础--唐律

发布时间:2013-06-24 栏目:专题 投稿:朴实的早晨

李渊建立大唐王朝后,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为了避免因残酷的刑法而导致冲突,对刑法放宽了处理。到了李世民当皇帝时,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修改完善旧朝律法。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

《唐律疏议》最为简要精炼的一部律法,《唐律疏议》在历史地位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宋元明清大多依照唐朝律令。《唐律疏议》分为十二卷,五百零一条。一名例律,57条,总则。二卫禁律,33条,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等职责。三职制律,59条,官职的管理与惩戒。四户婚律,46条,户籍,土地以及婚姻家庭。五厩库律,28条,牲畜与仓库的管理。六擅兴律,24条,确保皇帝控制军队。七贼盗律,54条,惩治惩罚盗贼犯罪。八斗讼律,59条,斗殴(六杀)。九诈伪律,27条,具有政治危害的诈骗伪造犯罪。十杂律, 62条,涉及社会治安与市场的管理。十一捕亡律,18条,逮捕,监禁,押送人犯。十二断狱律,34条,审判程序与法官的责任。

《名例律》中记载了五刑制度,由轻到重分别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抽打他人,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笞刑分为五个等级,从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旧唐书》记载: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笞杖刑具都长三尺五寸。笞的大头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杖分两种:一种叫讯囚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另一种叫常行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行刑不能超过三回,总数不能超过二百。杖刑下后,行刑数不能超过所犯之数。

唐朝关于死刑的行刑时间有明确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能执行死刑

电视中经常看到如要杀某人,常是秋天以后。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初一,十五)、上下弦(初七、八上弦,二十二、二十三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都不能执行死刑唐朝法律最突出的地方就是贵族的特权即“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像五品以上的官爵,以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若是犯死罪,需由皇上来裁决,流罪已下就减一等。像九品以上的官位祖父母、父母、妻子、儿子、孙子犯了流罪已下,可以听赎。听赎的意思是被判应受笞杖徒之刑的,可以交纳财物赎罪。其赎法是笞十,赎铜一斤,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也不是什么贵族都享有此特权,犯“十恶”着不能“八议”。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为“十恶”。又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以及残疾人病人,犯流罪以下可以听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残疾人病人,犯杀人应该死刑可以请皇上裁决;若涉及偷盗伤人的可以听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的,即使有死罪,也不能行刑。

有个河内人叫李好德,有疯癫的病史,经常妖言惑众,妄议朝政。

李世民就将他逮捕收监。大理寺丞张蕴古听说后上奏李世民,说李好德常年就有这个病,不应该制他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上奏李世民,说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刺史,张蕴古和李厚德关系不错,张蕴古说李好德的都是假话。李世民说:我常常听犯人说,蕴古你经常和犯人下棋,这次又偏袒李好德,你是在乱我法律。于是就把张蕴古斩于东市。斩了后李世民后悔了!又有交州都督卢祖尚,斩于朝堂,李世民又后悔了。下令:以后凡是执行死刑,虽下令杀了,但也要上奏三次。后来又实行五覆奏,执行死刑前两日两奏,执行日三奏。犯恶逆罪的,就一覆奏。

到了武则天当政时,刑罚就严了。由于徐敬业的作乱,武则天怕动摇人心,实行以威制天下,进而引发的酷吏多了起来,条令条文也加深了。像万国俊、周兴、来俊臣、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都是酷吏。

这里面最臭名昭彰的就是万国俊、来俊臣所著的《告密罗织经》著名,此经是人类有始以来,第一部制造冤狱的经典,第一部由酷吏所写,揭示了奸臣何以比忠臣过得更好。周兴临死之际,看过此书,自叹弗如,竟甘愿受死;一代人杰宰相狄仁杰阅罢此书,冷汗直冒,却不敢喊冤;女皇武则天面对此书,叹道:如此机心,朕未必过也。此经以网罗前人,织成反状。来俊臣每次询问囚犯时,不问轻重,多数以醋往鼻子里灌,或者把人放到缸里,用火围起来烧。来俊臣又制作不同的枷锁,起名叫: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让犯人睡在粪便肮脏的地方,周围的环境又苦又毒。到了开元初,又消减律令,开元二十五年,整整一年,刑部断了死罪人数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向玄宗说:大理办案的院内,很多年前就听说院内杀气太盛,以至于鸟雀不在院内落巢歇息,今年有喜鹊落巢了,特来恭喜皇上。

先天二年(公元713年)八月,即诛灭太平公主不久,唐玄宗宜布:“凡有刑人,国家常法。…自今以后,辄有屠割刑人骨肉者,依法科残害之罪”这是对酷更遗风的清理,也是立法上的一种进步开元以来,基本上废除了“屠割骨肉”的苛刑,按照“常法”实行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开元十二年(公元724年)四月,由于杖刑过重,致人殒毙,唐玄宗颁发了一道敕令:“比来犯盗,先决一百,虽非死刑大半殒毙。

言念于此,良用恻然。今后抵罪人合杖杖,并从宽。”改决杖一百为六十,定为常式。可见,这些法制上改革都体现了宽仁慎恤的原则,反映了开元立法的某些特点。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是贞观司法的重要措施。开元司法也有这一条,唐玄宗在《恤刑制》中宣称:“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恶罪,宜令中书门下与法官详所犯轻重,具状奏闻。”

但是,唐玄宗有时候“生杀任情”,从个人好恶出发轻易地决定处死。例如,开元七年(公元719年)深秋,在通往兴庆宫的“复道”上,看见一个卫士将吃剩的饭菜倒在沟窦里。玄宗“怒,欲杖杀之,左右莫敢言。”同行的长兄宁王宪(原名成器)从容谏曰:陛下在“复道”上看见人家过失就要杀他,恐怕会弄得人人不自安。况且陛下厌恶倒掉饭食,为的是粮食可以养人。

现在以余食杀人,不是丧失了原先的本意吗!玄宗一听,“大悟”,蹶然起曰:“微兄,几至滥刑。”立刻释放卫士。当天,在兴庆宫里宴饮极欢,玄宗亲自解下红玉带,连同御马,送给了大哥。这个真实的故事既说明善纳规谏,更反映了防止“滥刑”的事实。浪费粮食是一种“过失”,但从法律上说,并不构成死罪。如果盛怒之下“杖杀之”,势必造成一柱错案,将使人人自危。

玄宗终于明悟过来,避免了如同唐太宗怒杀张蕴古那样的悲剧。开元十年(公元722年)八月,武强(今属河北)令裴景仙索取贿赃达五千匹,事发逃走。玄宗“大怒,令集众杀之。”刚刚上任的大理卿李朝隐认为,“乞,犯不至死”,加上景仙曾祖是唐开国元勋裴寂,根据“十代宥贤”的原则,应改弃市为流刑。玄宗手诏不许。这里坚持有法必依,该斩则斩,该流则流,不轻罪重判,不以法随人,表现了法官忠于职守的品质。

玄宗下制曰:“朕垂范作训,庶动植咸若,岂严刑逞戮,使手足无措者哉?”于是,判处贪官裴景仙决杖一百,流放岭南。除了断案外,对待社会动乱事件的处置也贯彻了宽仁原则。就在裴景仙案不久,京城长安发生权楚璧拥左屯营兵叛乱事件,西京留守王志愔惊恐而死。当时,唐玄宗在东都洛阳,立即派遣河南尹王怡前往处理。“(王)怡禁系极众,久之未能决断。”

纵观整个唐朝法律发现,等级森严,贵贱的不同法律也就不同。特权有特权的法律,贱民有贱民的法律。完全是赤裸裸的特权法!如果良贱相况,则良轻贱重;主奴相犯,则奴重主轻甚至不罚;主奴相隐,则主人无反,逆,叛罪,奴不得相告。如果那种幻想穿越到唐朝的人知道有这种刑罚,不知道还有没有兴趣想着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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