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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

发布时间:2013-06-25 栏目:专题 投稿:无奈的仙人掌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唐代大理寺作为唐中央三法司之一,其机构已发展得较为完善,与御史台,刑部互有分工又相互制约。但大理寺并非从一开始就具有唐代的规模与配置,其发展沿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二、唐代大理寺的建制及职能(一)唐代大理寺的内部官职设置唐朝的官制基本上是沿用隋制,《新唐书・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裁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需奏请皇帝同意。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备重审权。首先说下大理寺卿,其为从三品以上,是大理寺的最高长官。总管大理寺事务,"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其次是大理寺少卿,其为从四品上。大理寺卿和少卿的主要职责是审判大理寺卿的决断是大理寺出具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决断,具有终审权的性质。而且大理寺卿不但负责大理寺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还会对其他案件施加影响。如"'校尉缘无忌以致死罪,于法当轻,若论其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上嘉之,竟免校尉之死。"大理寺少卿在本应由尚书审理的案件中出具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左右了案件的审理结果,本应判决死刑的监门校尉被免于死刑。其次是大理正,为从五品下,之后又改名为详刑大夫,司刑正等。大理正罪重要的职责是复核大理丞的判决。"正掌参议刑辟,详正科条之事,凡六丞断罪不当,则依法正之。其次同大理寺卿一样,大理正也可以上疏言事。再次是大理丞,为从六品上。唐代的许多名人都担任过这一职务,如徐有功,狄仁杰,李朝隐等。大理丞的主要职务是审判。"诸问囚,皆判官亲问。"这里所说的判官即为大理丞。接着是大理司直,为六品上。大理寺直的职责有三。首先为出使按狱,地方大员都会盛情招待。其次为出使监刑。在《旧唐书》中记载"右丞相杨国忠奏遣司直往案之,判吉温等决杖,遣司直宇文审往监之。"再次大理司直可以参议大理寺一些疑难案件

(二)唐代大理寺的职能1、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判职能是大理寺的最重要的职能。唐代的法制体系是诉讼审判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御史台实行对执法的监督,这一司法体制自隋至唐逐步完善、健全。地方州、县虽然也建立起相应的法曹、司法等建制,但基本是与行政机关合一的,由刺史、县令亲掌司法行政与审判唐代中央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对大理寺的审判职能有详细的论述:"以五听察其情:一曰气听,二曰色听,三曰视听,四曰声听,五曰目听。以三虑尽其理:一曰明慎以谳疑狱,曰哀矜以雪冤狱,三曰公平以鞫庶狱。"五听是大理审判应遵循的方法,三虑是审判时应遵循的原则。大理审判案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外百官所犯徒刑以上或者除名,免官,官当的案件;第二类是由左右金吾卫纠获的京师普通违法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在《龙筋凤髓判》中有下面一则记载"右金吾卫将军赵宜,检校街时,大理丞徐荻鼓绝后于街中行,宜决二十,奏付法,荻有故,不伏科罪"。但大理寺审理案件并不能完全独立于其它机关,它还会受到刑部的监督。对于地方的徒刑以上案件都要上报刑部,对于京师地区大理寺所判决的官员徒刑以上案件和庶民的流刑,死刑案件也要上报刑部。这是刑部复核职能的体现也是对三法司权力制衡的机构设置。

2、对监狱的管理唐朝凡是地方州县都有监狱。京兆,河南狱的治所在京师。"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置狱。其余台,省,寺,监,卫府皆不置狱。"由此可见大理寺的监狱主要是监押中央各机构的犯罪官员以及由左右金吾卫捕获的京城罪犯。而与之对比的御史台狱则是监押被御史弹劾的官员大理寺狱应是中央的主要羁押机构。对于大理寺狱在唐代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对囚禁,械具使用,囚犯衣粮都有较详细的规定。起初大理寺向皇帝直接奏报在押囚犯情况,之后转为向刑部奏报。而且大理寺还要定期虑囚,这里就不再详述。3、参与立法大理官员除了审判案件外,还直接参与律令格式的制定和修改。但唐代的立法主要是由三省长官主导完成的,所以唐代的律文中没有记述由哪级官吏参与,可以看出此处具有灵活性。但并非所有的律令格式都有大理寺的官员参与。如"开成四年九月,中书门下奏请两省刑法格一十卷,令实行。"一般修订律令由皇帝诏赦临时决定,但也有大理官员自己修订律令,但需要上奏皇上。

三、唐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的关系在唐代刑部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并复核大理寺判处的杖刑以上案件地方移送的徒刑以上案件,但并不是说大理寺的审判完全由刑部来决定,刑部的复核权并不能完全否定大理寺的审判结果,而是会退回大理寺,最终的决定权是属于皇帝。而且大理寺还会对刑部具有钳制作用,具体体现为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具有重审的权力。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权力存在交叉但并行不悖。作为唐代监察机关御史台主要是监察中央地方各级官吏的言行职责是否合乎法纪规范,但也兼理部分司法工作,它的前身为秦汉时期的御史府。因为御史台还具有监察刑狱的职责,大理寺的官员也属于御史台监察和弹劾的范围,而大理寺对御史台的监督体现为对于一般的案件御史台审讯落实后还需移交大理寺来定罪判处。总的来说在唐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各自有各自的分工,但三者又存在权力的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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