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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古来有之为何这种方法杀人官府却不管呢?

发布时间:2013-06-27 栏目:专题 投稿:留胡子的电话

今天的社会讲究法治,但是在古代社会中人治的成分却占了很大的比重,很多时候伦理纲常甚至比法律还要管用。但是杀人犯法这是共识,在很多的条例中,杀人者是犯了死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古代社会中还有一种情况杀人官府确实不闻不问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但我们今天要说的这种杀人方式,被杀者虽然罪不至死却还是要被公开处死,而且连官府都只能睁一只眼一只眼不会追究杀人者的责任。什么杀人方式呢?

2012年的时候,一群在广东梅州绿窟潭探潜的潜水员意外的发现了13具人体骸骨,而且都被铁链绑着颈和手臂,经专家鉴定,骸骨属于清朝末年到民国初年,多数为女性。

但当地年长的人却对这事见怪不怪,因为这些人都是当年违反宗族规定而被用独特的杀人方式处死的。究竟犯了什么罪呢?妇女不守妇道、男子做贼偷盗都要被用这种方式处死。但显然,女性受此私刑最多。

之所以说是方式而不是刑罚,是因为无论是通奸还是偷盗,都罪不至死。就拿通奸罪来说,早在西周时就对这个罪名做出了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最多也就是没收男子的作案工具。

唐朝把女子也列入了处罚对象,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明朝则改成了杖八十。但不管怎么改,都不会直接通奸死刑,毕竟通奸的危害性比造反或者杀人要轻得多。比如汉朝的济南太守董朝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不过只判了三年而已。

但除了官府的法律,民间还有宗族礼法,严苛程度甚至高于法律。这是因为儒家思想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因而古代的治理只能施行到县一级,而村里的很多事其实都是由族长之类的有威望的老辈人说了算。

在讲究三从四德的封建社会,官府虽然不会处死通奸的妇女,但是村规却不能饶恕。不过族长并不能直接杀死通奸者,否则就是滥用私刑,要杀人偿命的。怎么办呢?

在我国古人的处理方式是浸猪笼,也就是锁住犯人的手脚,把她装到猪笼中扔到河里淹死。这么做,一方面是可以震慑其他村民,另一方面因为是全村参与的,并没有直接的刽子手,所以可以逃过刑罚,官府对此也是睁一只眼一只眼,采取默许态度。

而在国外,同样有类似的杀人方式—石刑。也就是把犯人埋入沙土中,只露出头部,由众人用乱石将其砸死。这种方式直到今天还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刑法的国家实行。

无论是浸猪笼还是石刑,其实都利用的是法不责众的原则,即没有具体的行刑人,但却能将犯罪者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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