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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时期中央监察体制初探

发布时间:2013-09-06 栏目:专题 投稿:寂寞的小鸭子

三国时期,战乱纷争,出现三足鼎立的局面,打破了秦汉以来统一国家的面貌,威胁到中央集权国家皇权至上的传统,门阀世族操纵政权,政治势力之间平衡的格局取代了昔日皇权的独尊,监察制度所应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三国时期仍然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其中曹魏时期监察制度相对完备。

曹操在统一北方、基本控制西北地区后,为了要巩固统治,结束三国鼎立的局面,重建统一大业,就必须要加强政权建设。曹魏设置监察制度的中心是御史机构。三国时期继承了两汉御史台的规模,但是在隶属关系上发生了变化。曹操时期御史机构还没有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其监察仍然是行政系统内的监察。黄初元年(220年),曹丕代汉称帝,对御史机构做了进一步的调整。曹丕统治时期尚书台、中书省、侍中三种机构已经独立,并参与决策。这些机构原来都是隶属于少府的。少府是秦汉九卿之一,原来是朝廷二级官,但自尚书一出,九卿听命,少府的地位无疑就降了一级。中书省、侍中地位显赫之后,尚书台成为了执行机构,九卿的地位再次下降。少府的地位明显跌落,御史台终于从少府中完全独立出来,直接受皇帝控制,组织上获得完全独立成为全国性的、专门的监察机构,基本完成了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结束了秦汉以来的监察权与行政权和二为一的局面。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上重大的变革。

之所以说御史台完全独立,其一,组织上,它不再是其它政府机构的附属,是与行政、司法、军事等独立机构相平行的,直接听命与皇帝。其二,职能上,不再兼领其它的任何政务,在整个的政府机构中具有不能混同于其它部门的独立地位。其三,权力关系上,直接向皇帝负责而不受其它权力的干预。

曹魏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之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治书侍御史持书执法,主管律令,掌奏劾,分统侍中诸曹,为中丞副二之任。“魏晋以来,持(治)书侍御史负责监察御史诸曹,若尚书二丞。”也就是说,治书侍御史的职责是监察御史诸曹,奏劾百官。治书侍御史的设置有效的保障了侍御史对国家行政工作的监督,正确的行使其职权。

曹魏御史台还设有侍御史,分十三曹办事,成为权倾一时的监察官员。“侍御史于周为往下史,周官有御史掌诏令,亦其任人。奏置侍御史,汉因之。两汉员并五十人,掌举非法,受公卿奏事,有违失者举劾之。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律令,二曰印曹,掌刻印。三曰供曹,掌斋祠。四曰尉马曹,掌官厩马。五曰乘曹,掌护驾。魏置御史八人,有治书曹掌度支,课第曹掌考课,不知其余曹也。”“魏三台五都各侍御史一人”,三台为尚书台、侍节台、谒者台,五都为长安、谯、许都、邺、洛阳,三台五都侍御史都是御史台派到其它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官员。说明了曹魏监察已经伸向了财政、人事、军事等各个中央统治的重要领域。

殿中侍御史曹魏时创设。“魏兰台遣二御史居殿中,伺察非法,即其始也。”每逢朝会,殿中侍御史则端坐殿旁,随时准备奏举不法行为。其设置,一方面加强了殿中的纠察不法,另一方面也有“震肃百官”以壮皇威的作用。

御史台是中央专职的监察机构,但并不是唯一的监察机构,司隶校尉和尚书左丞也有监察权。

司隶校尉创设于汉武帝征和四年(前89年),当时为临时设置的督捕之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察官。东汉时期,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并领一州”,集地方行政长官和中央监察官于一身,地位显赫。曹操和袁绍割据一方时就自领司隶校尉,可见司隶校尉的权力之大。“及魏晋乃以京辅所部定名置司州,以司隶校尉统之。”朝会的时候,“司隶于端门外坐在诸卿上绝席,其入殿按本品秩在诸卿下不绝席。”这是东汉时期司隶校尉作为“三独坐”之一的特殊地位的延续,也是司隶校尉掌握监察大权的缘故。建安十八年(213年),曹操省并州县,撤销了司隶校尉。黄初元年(220年),魏文帝曹丕复旧。

尚书左丞,东汉时,“总典台中纲纪,无所不统”但没有监察权。曹操时属下设司直,司监察。司直也是西汉的旧制,汉武帝是初设,“掌左丞相举不法”,为丞相的属官,后改属司空。曹操在建安十年之前曾任命杜畿为司空司直,建安十三年东汉重新设置丞相以后,司直一职并没有撤销,一直保留到建安末年。曹丕称帝以后没有设立丞相,尚书台成为行政中枢,地位更加重要,机构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曹丕时期以其属官尚书左丞取代丞相司直掌握行政系统的监察权,尚书左丞就担起了重要的监察职责:“主台内禁令,宗庙祠祀,朝仪礼制,选用置吏、急假,兼纠弹之事”。

曹魏时期中央监察体制中还设有一个特殊的监察官:校事校事官,历代的政典和正史职官志皆不载。杨晨《三国会要》的职官部分也未加辑录,可见,在旧史学家和当代人的眼里,校事乃是不入流的职官。校事官,前代不见,后代也不见,只见于曹魏和孙吴两朝。史学家吕思勉认为:校事官就是一种特务,“所谓特务,并不是近代才有的,在距今两千七百年前,就早有了”,“魏吴之校事,着实在于检将吏的贪纵,有如近代法西斯所为”。由此可见,校事监察和其它的监察系统所存在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校事监察带有强烈的特务色彩。那曹魏时期为什么还要设置校事呢?“昔武皇帝大业草创,众官未备,而军旅勤苦,民心不安,乃有小罪,不可不察,故置校事,取其一切耳”。由此可知校事是在汉末大乱,战争频繁,为稳定民心,强化军队的纪律所设的。曹操设置校事用来加强对臣下的伺察和纠举。《太平御览》卷二四一引《魏略》:“抚军都尉,秩比两千石,本校事官。始太祖欲广耳目,使卢洪、赵达二人主刺举,洪、达多所陷入,故于时军中为之语曰:‘不畏曹公,但畏卢洪;卢洪尚可,赵达杀我’”。曹操设置校事的目的由此可见,曹魏设置校事之初,确实也在军中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对于校事的人选,曹操直言:“要能刺举而辨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昔叔孙通用群盗,良有以也”。曹操毫不掩饰的要用这些残烈苛刻、行为诡秘的“群盗”来执行监察的职责,这实在是与两汉时期只有刚直不阿的人才能担任(下转第18页)(上接第15页)监察的职责的传统形成了多么鲜明的对比。

校事监察的内容非常之广泛,上至丞相,下至县令、百姓,无所不纠,无所不举。其监察涉及到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校事严密的监控了上至中央大臣、下至地方官吏的各种行为,言谈举止,甚至是思想动态,真可谓是“上察宗庙,下摄众司,官无局业,职无分限,随意任情,唯心所适”。当然其监察职权也是非常之广泛,除了作为监察官所具有的刺举权、检查权外,由于其具有特务性质,所以校事还具有治狱权、判决权和缉捕权。曹操校事“要能刺举而办众事”,就是要善于监视、检举不法的吏民。此外校事可以任意的对各级机关的政治、经济等活动进行检查。校事官和一般的监察官最大的区别就是他们拥有判决权,对一些案件可以任由自己的意志无根据的断决,甚至是缉捕入狱。嘉平时,黄门侍郎程晓曾向曹操上疏说,校事判决“随意任情,唯心所适。造法于笔端,不依科诏;狱成于门下,不顾复讯”。

到了齐王曹芳的嘉平年间,黄门侍郎孙晓上疏痛斥了校事的种种弊端和危害,引起了臣民的共鸣,再加上皇权衰落,司马氏逐渐掌握了朝政大权,校事威胁到了其统治,校事制度无可厚非的就此被废弃。

综上所述,曹魏的中央监察体制经过曹操时的创立,到曹丕的完备,基本形成了四个系统:御史台、尚书左丞、司隶校尉和校事。这四个系统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监察对象上基本是完全一致的,没有体现出权力制衡的精神。这就不得不使监察的功效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

当然,曹魏时期先对完备的监察制度对其政治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三国鼎立时期,政局混乱,为求得政治上的稳定,曹魏政权采取优容世族的政策,以此得到他们的支持。但与此同时也不得不承认,世族势力的扩张也威胁到了皇权的统治。为此,曹魏政权就必须加强监察来保证其统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维护政权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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