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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

发布时间:2013-12-17 栏目:专题 投稿:着急的大叔

自古以来,“私通”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罪行,通奸罪在不同的朝代具有不同的惩罚,同一朝代对不同的人也不能同日而语,那么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

通奸者认为这是一个既愉悦又刺激的游戏,他们以极大的勇气挑战道德底线,被世人认为是伤风败俗、不能容忍的行为。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允许通奸,即使在今天,有不少国家对通奸者还是会施以残忍的死刑,有用石块砸死的,有绞死的,还有用蛇咬死的。 秦汉之际规定,“男女不以礼交,皆死”。不但官府会管通奸的事,还允许民间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

秦朝法律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寄豭”就是种猪。(民间私刑浸猪笼)如果男人像种猪一样和别的女人通奸,杀了白杀,不用坐牢。 唐宋时期对通奸容忍度有了一定的宽容。《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通奸仅判一年半,有夫之妇判两年,算是很轻的处罚了。 元朝虽然允许弟弟娶嫂子,儿子娶庶母,但通奸却不被允许,而且处罚严厉。通奸男女被抓住后,先是剥光衣服游街,然后要受杖刑,如果女方的老公捉奸在床,将通奸男女杀死是无罪的。当时法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明清的法律对通奸处罚也基本继承了元朝的条例,但对和尚、道士与妇女通奸的,处罚更加严厉。明朝有个和尚,与有夫之妇朱氏勾搭成奸,被人告发,和尚被判杖六十,枷十日,朱氏斩首。和尚最终死于枷刑。另一个明朝和尚给仅仅因为给一个女人送了一朵花,被人以通奸罪告到官府官府在调查之后发现两人虽然没有实质性接触,和尚还是被杖三十,妇人杖二十。 即使是在唐代,对通奸罪治罪比较轻,和尚通奸也是死罪。辩机与高阳公主有奸情,唐太宗将辩机腰斩,公主赐死就是很好的证明。

妇女犯了通奸罪,要在公堂上脱去裤子,当众裸体受杖。这种处罚往往引来无数吃瓜群众的围观,让女人无地自容,羞愤难当,往往会轻生。清代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记载了一则故事,河南某县农家女与人私通,不知悔改,官府擒获这对奸人后:“命左右尽去其上下衣,不留寸缕,先批颊如其母数,再笞臀如其父数,然后科以奸罪,决大杖四十。”(行刑)此事轰动一时,闻风而至的围观者上千人。受刑后,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离开县衙,脱下自己的外衣为女儿遮丑,而看客们则抢走了衣服,迫使那女子光着身子回家,那女子不堪羞辱,投河自尽,数百看客,尽无一人下水相救,父母急忙跳下水相救,结果因年老体衰,一家人全部溺水而死。 中国古代还有“浸猪笼”、“骑木驴”等刑罚,绝大多数都是用来惩罚通奸女性的。

整体而言,秦汉、元、明、清处罚较严,甚至可以直接处死,但唐朝因李家皇室具有胡人血统,较开放,所以处罚较轻,宋朝受李唐影响,也较轻。

古代为了惩罚通奸罪的女子,造出了很多残酷血腥的处罚

一、幽闭(啄刑):

1、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记载,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

2、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如此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的目的。

女性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二、针刑:

顾名知义,就是用竹签刺扎犯人,通常分为三种部位:1、刺穿手甲缝;2、刺乳头;3、刺阴蒂。

三、浸猪笼:

浸猪笼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四、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

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还是起源于宋朝的游街,明清时的站刑、打屁股等。

新中国成立后,通奸罪行被废除。现在是不是到了应该恢复这一罪名的时候了呢?特别是对那些高居庙堂之上,道貌岸然之人?

“奸出人命赌出贼”,不要用一时之快,换来一世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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