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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隋风云(上部) 11 万物维新

发布时间:2014-11-20 栏目:专题 投稿:文静的羊

(公元581年,杨坚终于完成了他重要的身份转变,树立大隋王朝,成为大隋帝国的皇帝了。隋朝的树立固然是杨坚搞宫廷政变,欺负孤儿寡妇的成果,但是,它 也是中原地域三百年民族交融的产物,是一个新时期的开端。那么在这个新的时期,杨坚作为一个新上任的皇帝,会有哪些新的举措呢?)

杨坚上台,办了三件大事,一是变革中央官制,实行三省六部制。北周是六官:天官大冢宰,掌邦治;大司徒,地官,掌邦教;春官大宗伯,掌邦礼;夏官,大司马,掌军旅;秋官,大司寇,掌邦禁;冬官大司空,掌邦士。这些,越来越显现出不合适的中央杨坚决议实行汉魏官制

(事物总是向前开展的,再好的制度也得顺应时期的需求。由于历史的缘由,杨坚以为北周的六官制不能顺应大隋王朝的请求,所以他废弃了六官制,实行汉魏官制。那么什么是实行汉魏官制?这个制度是什么样的呢?)

汉魏官制,是把南北朝时期的官制汇总而成的。“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御史、都水二台,太常等十一寺,左右卫等十二府。”中心是 三省六部制。三省尚书、门下、内史省。内史担任起草诏书,门下担任审核诏书,尚书执行诏令。尚书普通空缺。六部是吏、礼、兵、都官,度支,工。尚书是最 高行政机构。共同组成主要的政府部门。宰相三省长官共同来担任,这是宰相制度一大变革。宰相,分三阶段,一是秦汉的三公九卿制,二是隋唐时的三省六部 制,三是明清时的军机处和内阁制。三省制下,宰相由个人变成机构的担任人。

原来是三公,三公有权利开设丞相府,意味着先有宰相个人,再有宰相机构是名副其 实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能够与皇帝抗衡。汉武帝时,“君除吏已尽未,吾亦欲除吏”,君相矛盾突出。三省时不一样了,由机构长官共同构成,先有机构再有个 人,成为宰相群体,把国度对个人的依赖转化为对机构的依赖。宰相的权利降落了,皇帝的上升了。二是意味着决策与执行别离。尚书担任执行,但不论诏令的出 台。这叫决策与行政权的分开。对宰相权的分割,正是提升皇权。三是决策的程序性分工。内史起草,门下审核,尚书再去执行,才算真正构成。这意味着只需中间 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不会构成真正的决策,这防止了拍脑门决议。分离起来,三省六部制,是君主集体宰相分权,行政合理化的准绳,契合古代开展方向的,所以 生命力旺盛。影响持续到清朝,这叫为万世法。这是一个大问题。

(依据蒙曼教师的解说,能够看出,隋文帝实行的三省六部制,是一套组织紧密的中央官制。所以它一经确立,对后世的影响特别大,尔后不断到清朝,都在延用。那么刚刚当上皇帝隋文帝,还做了哪些有影响的事情呢?)

第二件大事是变革中央建制,一是把州、郡、县改为州、县两级制;二是实行中央佐官由中央任务。当时中央行政太碎太细,西汉时,全国最高的叫郡,103 个,1587个县。这个合理,隋朝不一样了,少了江南一大块,机构却更复杂了。共有211个州,508个郡,1124个县。一个州尽管两个多点郡。这不合 理,隋用的是北齐与北周的制度,就这么碎。北齐与北周是敌对,拉拢人才就靠当官,官职不够就细碎化行政。官职多就能够拉拢人呀。对国度不利的是,财政受不 了,财政是百姓手中来呀,假如官多,百姓吃不消。隋后,变革就提上议事日程了。杨尚希上奏文说得分明,一百里就几个县,没一千户就由两个郡来分管,处理方 案呢?他处理的不可行,应该并小为大,去闲存要,规范不好定。隋文帝觉得不好操作,不如痛快省掉一级,省掉中间层,在开皇三年,撤销了508个郡,回到了 两级上。大大缓解了矛盾,这是减负的事。第二个,中央佐官由中央任命。秦汉来,派官员来管理,像刺史这样的,中央的中下级官员是由中央长官本人召的,普通 倾向于选高门大族,权力强,能够摆平中央场面。也要中央权力支持才干站稳脚。这样也出了问题,中央任命了长官长官得委任佐官,都是大族,中央行政控制在 他们手中,对中央不利。“南阳太守岑公孝,弘农成瑨但坐啸”。这是东汉来,中国社会团结割据的场面。隋统一了,不想再这样割据了,文帝就下令这些佐官下 岗,担任乡官,不能管行政工作。行政由中央派人来担当。任命后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中央官员任免权被中央抓在手中。大族想再鱼肉百姓,就十分艰难了。这 叫增强中央集权。

(对中央机构的变革,无论是精简建制,还是收回中央行政长官任命权。这里固然有增强中央集权的意味,但在一定水平上,也处理了很多问题。这关于刚刚当上皇 帝的杨坚来说,又是一个大的举措。与此同时,杨坚法律方面的变革,特别引人瞩目,对后世的影响也特别大,那么隋文帝在法律方面做了什么变革呢?)

正面讲,法律是基本,国度管理才干走上正轨,有为的君主都得思索法制建立。当年北周时,严刑酷法,让孤家寡人,杨坚不想前车之鉴,上任就组织专家修订法典。三个准绳:一是法律条文从疏从简。北周近1800条,修订后,减少了1200多,只余下500多。太细,百姓动不动犯法,就不会认真恪守了。如今减少了,百姓不会莫明其妙地立功,会尊重法律了。另外也更容易让人读懂法律的肉体和中心价值。这能强化法律认识。总会有人犯法,第二个准绳是,量刑从宽从轻, “去前世枭、轘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 自十至五十。”除重罪都是一个人立功一个人当,把重刑废弃了,只留了五类,死刑分斩刑与绞刑。流刑,放逐,从两千里到三千里不同。徒刑,是有期,从一年到 三年。四是杖刑,从六十到一百。五是笞刑,还是打,不过是打到十到五十下。周宣帝时底线是二百四,如今上线是一百。这轻多了。三是尽可能减少刑讯逼供,动 点刑能够,他制定规范,二百杖上就是了。拷打不允许超越二百下。这是维护刑犯的权益。

隋文帝还有第三条准绳,维护君主专权和等级制度。他是封建统治者,维护皇权是动身点。十恶不赦,这词正是从这里来的。隋朝法律里规则,最重 的罪行叫十种: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破坏皇陵之类的。三是谋叛。四是恶逆,殴打父母等。五是不道,投毒灭门等。六是大不敬,盗用皇家专用物品或者因个人 失误危害到皇帝平安也是。七是不孝,辱骂父母等。八是不睦,杀害五服之内的亲属。九是不义,杀害本人的教师、长官,妻子在丈夫死后不服丧。十是内乱,强奸 近亲属,危害家庭伦理。这十种是最严重的罪行。即便大赦也不饶。分离看一下,这十恶,三类罪行,一是危害国度和皇帝罪五条。二是危害家族伦理四条。三是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这维护的是礼教,礼是讲差别的,讲等级次序的,假如子孙敢骂尊长,这是严重罪行,不能宽恕。古代讲家国同构,皇帝是大家长,中央官是父母 官呀。一个国度里,假如臣民敢听从长官,援礼入法,法律维护礼教,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肉体。隋文帝的《开皇律》,在世界的法律史上也是相当重要的。 唐、宋律都是根据这个根本肉体。这是古代法律开展的一个里程碑。后来传到了越南朝鲜,构成东亚法律的根本体系。

三方面的新政有什么特性?一是把维护君主集权维护中央集权放在了首要位置。这是引人瞩目的。从东汉后期走上了团结割据的道路,这是在博得维护统治。二是整 合了南北朝时期各地制度。“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意味着把这些优秀成果凝为一体。隋文帝并没创造,这些制度此前都有人实验过,他 真正的业绩是集大成。他是把几百年间东西南北各方位发明的成果凝成一个整体,没有大眼界,是办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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