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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太极被美化的行径

发布时间:2014-12-13 栏目:专题 投稿:坚强的老鼠

闲来无事,随手拿出一本《天聪九年档》(关嘉录等编译,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翻翻。天聪九年(1635年)是清太宗皇太极继承汗位后的第九个年头,是他改国号为大清、建元崇德的前一年,在清王朝的开国史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年份。

拿《天聪九年档》和后来做为正史的《清太宗实录》对照,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清太宗实录》系根据《天聪档》所改写与简化的,也可以说是官方的正式文本。

下面仅按时间顺序选择几条颇有意思的内容,举例如下:

天聪九年档记载,四月二十日,“歇息毕,携诸福晋往张古特地方围猎,驻跸于此地。围猎时汗之坐骑陷泥沼中,汗两度落马。”此段大意是说,皇太极副领大小老婆去打猎,结果自己所骑的马陷入泥泞中,并两度从马上滚下来,情况当然极为狼狈。对于这一损害皇太极“光辉形象”的事,《清太宗实录》并不记载。并不记载的原因,显系“为尊者讳”。

天聪九年档记载,七月二十日,“郭勒图色臣携察哈尔汗之大福晋娘娘太后至,汗屡遣人谕大贝勒代善)曰:‘此福晋乃察从哈尔汗有名之大福晋,当娶之。’大贝勒对曰:‘此福晋虽为大福晋,然无财帛牲畜,我焉能养之?俟察哈尔汗另一大福晋苏泰太后至,我欲娶之。’汗曰:‘彼苏泰太后福晋,曾经诸贝勒议定具奏,以济尔喻朗阿哥至爱福晋亡故,拟将其赐给济尔哈朗阿哥。吾亦称善,已谕允之。先已应允赐弟,后再改言赐兄,若此则不公也。吾言既出,岂有食言之理?’数次遣人谕令娶该福晋,大贝勒终不纳之。阿巴泰台吉、和硕德格类贝勒、阿济格台吉、和硕额尔克楚虎尔贝勒闻之,奏曰:‘以此福晋无财帛牲畜,大贝勒不愿娶之,然汗仍婉言劝其纳娶。我等倘先闻此情,定出而止之。此福晋乃察哈尔汗正统大福晋也,汗纳之为宜,不可赐给他人。’汗曰:‘吾已纳有一福晋,今复纳之,则于义不符。’诸贝勒曰:‘此非贪欲强娶者也,乃天之特赐,汗不可不纳之。’虽再三奏请,汗执意不允。”

说得简单一点,就是有前来投降的郭勒图色部,将原来大汗的大老婆“献上”,皇太极本想将其赐给贝勒代善,但代善嫌她没有嫁妆,坚持不答应,并看上了有钱有财的二老婆。但皇太极因已经将这二老婆赐给别人,所以没有办法答应。皇太极手下的人看不过眼,于是劝皇太极自娶此大老婆,但皇太极不答应,认为自己已经从中娶过一人,再娶则“于义不符”。

对这一段故事,《清太宗实录》的记载十分简略:“戊辰,先是郭尔图塞真送察哈尔汗之大福晋囊囊太后至,贝勒阿巴泰、和硕贝勒德格类、贝勒阿济格、和硕额尔克楚虎尔贝勒多铎等请于上曰:‘此乃察哈尔汗多罗大福金,既归我朝,必应使之得所,皇上宜纳之。’上曰:‘朕先已纳有一福金,今又纳之,于理不宜。’诸贝勒曰:‘此非有所欲而强娶者也,乃天所赐,皇上不可不纳。’再三奏请,汗坚执不从。”

也就是说,《清太宗实录》将大贝勒代善因财产而拒不迎娶的史实删掉,并直接从皇太极手下大臣劝其纳娶入手,来简单化处理这一过程,结果皇太极以“于理不宜”为辞,加以拒绝。如此一来,大贝勒代善的贪婪和骄横、皇太极属臣对大贝勒代善的不满,都烟消云散,不见踪迹。皇太极的“于义不符”也变成了“于理不宜”,文雅得多了。这种做法,显然是“为尊者讳”。

还有一段,直接牵涉到皇太极的头上。十月,皇太极发兵征瓦尔喀部,《天档》记载,初六日,“汗复谕承政车尔格、伊孙曰:‘此等出师诸臣,征途遥远,恐其行军之中难耐,准其于所俘妇女中各取一人,然不得择貌美者淫之。’二承政奉汗谕旨复谓诸臣曰:‘尔等倘不体察汗之爱意,不自取丑陋之妇,不以貌美之人献上,竟将俏丽者私留,我等必于尔等返回后仔细查看。如系该当自取者,则作罢;如献上者丑陋,自取者貌美,则必治尔等之罪。’”

大意是说,皇太极在手下人出征之时,命官员宣读自己的谕旨:由于担心军队将领长期在外出征,难耐寂寞,会产生身理与心理方面的问题,故而规定他们可以从被俘虏的妇女中挑选女子奸淫,但一定要记住把最漂亮的留下来,以便孝敬皇上,否则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惩。

对此,《清太宗实录》则记作:“上复谓兵部承政车尔格、伊孙曰:‘此番出师,诸将离家远征,许于俘获妇女内各量取一口,不得概行淫乱。”如此一来,《天聪档》中二承政奉皇太极谕旨复谓诸将一大段,《实录》概予删略,将皇太极及其属下烧杀奸淫的丑恶嘴脸,摇身一变,而成为“正义之师”了。

还有一点闲话。其实,孔夫子所极力赞扬的“春秋笔法”,即赵盾其君崔杼其君,都是很值得玩味的。先说赵盾其君。晋灵公以襁褓之身继承了霸主文公的君位,国事由重臣赵盾代理。灵公无道,赵盾外逃(未出国境),后赵盾侄儿赵穿在桃园弑杀灵公。后晋国史官董狐记载下:“秋九月乙亥,赵盾其君于桃圆”。赵盾质问:弑君者赵穿,我当时又不在桃园事发现场,为何说是我干的?史官董狐说:你未出国境,没有承担起大臣应负的责任。赵盾无奈,只好认可董狐的行为。

崔杼其君。春秋的姜氏齐国在庄公时期,国政开始由权臣崔杼,庆封把持。庄公与崔杼夫人棠姜通奸,在崔府“抱柱而歌”,崔杼借此在府中弑杀庄公。齐晋国史官太史伯记载下:“崔杼其君”。太史伯为崔杼所杀,他的两个弟弟也和哥哥一样做如此记录,最后崔杼无奈,只好任“崔杼其君”永载史册。

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以上被津津乐道的所谓的“春秋笔法”,其实记载得都并不客观。在第一条案例中,杀人者显然并非赵盾,而且如果赵盾的腿走得稍微快一点,离开了晋国的国境,也就没事了,这岂不是把真相当儿戏吗?在第二条案例中,明明是齐庄公给崔杼戴了绿帽子,且大摇大摆地在崔府大搞特搞,崔杼气不过,才杀掉庄公,结果史官却不管事实真相如何,而直接冠以“乱臣贼子”的名号,把背后的事实一笔抹消。

这样一来,哪里还有什么天理!即便是有天理,也不过是强权者的天理罢了!

由此可见,春秋笔法其实也是开了一个恶劣的头,只要是掌权者,只要是尊者,就可以随心所欲,无恶不作,而不必有任何顾忌,因为肯定会有那些以道德文章为担当的“史官”为之做讳。既然身后之事,都已经有奴才为你想好了,你还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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