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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府是如何向百姓征收赋税的,老百姓到底要交哪些赋税呢?

发布时间:2015-08-17 栏目:专题 投稿:乐观的中心

历朝历代百姓都要向国家缴纳贡赋的,那么清代官府是如何向百姓征收赋税的,老百姓到底要交哪些赋税呢?今天就小编来说说。

首先我们来说说清代官府是如何向百姓征收赋税的。

和其他封建朝代一样,清代也是小农经济,国家的税收有四分之三来自土地税。嘉庆十七年,被纳入的征税土地面积达到清代最高值,为7.915亿亩,这些土地每年要征收3000万两左右的税银,而这些税银几乎都是通过州县一两一分收上来的,可见州县官职责之重,压力之大。

实际上,州县官的主要升迁标准也完全依赖征税完成的好坏,按照规定,如果欠额达到10%,州县官将失去升迁的机会,并被罚俸一年,如果欠额越高,处罚则越严,达到50%就会革职。由于朝廷法令森严,州县官经常会不择手段进行催征,这也是清代县官和普通百姓之间的一个突出的矛盾。

县官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赋税全书》,里面记载的内容十分详细,包括各个地方的成年男丁数目,土地面积、地丁银、漕粮以及其他杂税类数目,起解上级衙门的税银数量,甚至还包括向京师进贡的地方特产,等等。

从立法角度看,清代征税立法算是很完善的。《大清律例》的八十条“户律”中,就多达几十条关于征税的规定。从具体实施情况来看,为防止官吏借征收之机鱼肉百姓,朝廷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加以防范。

顺治初年,户部实行二联票,将纳税户应征税粮数目写在上面,纳税人和官府各执一联,便于上级复核。康熙时又改为三联,一联交给差役作为凭证,一联交给纳税户,一联存于州县。雍正时期官府大力推行“滚单”法,从各个细节杜绝差役从中作假渔利。但政策毕竟要人去实施,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弊端仍是层出不穷。

官府每年征税分为两个阶段,即农历二月至四月为第一阶段,通常要完成50%的税额,官方称为“上忙”。五、六、七月份是农忙季节,为了不耽误农时,停止征收。第二阶段是八至十一月,称为“下忙”。所以,每年的十一月底,是州县官最紧张的时候,能否完成征税,马上就会见分晓。

关于征收办法在法律层面有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操作起来是十分复杂的,远远超过一般州县官的精力和能力。因此,官方有出版了许多书籍,用来指导州县官征收钱粮。这些指导手册有很多种,也从很大程度上说明,征税是州县官一项最难的工作。

具体的征税办法各地都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差不多。一般情况下,州县衙门会派出一名或几名差役分包一个单位,每个单位就是一里,即110户。征税开始后,差役会常驻当地,实行就地催征。但毕竟差役人数有限,所以也会在当地选出一些“催头”进行协助,尽管如此,征税工作依然十分艰难,加上差役收取陋规,加收浮税,无形中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也因此时常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

乾隆时期,江苏采取的征税办法是先催大户,缓催小户。因为大户应交的多,一时拿不出来,就交一笔银子作抵押,这叫“听费”,如应交三两,出听费三四钱就可以免于“比责”。年复一年,听费交的越多,拖欠的钱粮就越多。

还有的大户为了免交听费,干脆化整为零,拆分成小户,官府更是没有办法。生活在同一时期的汪辉祖提出,征税中的最大弊端是“报串不符”,即官府开具的纳税户手中的缴纳凭证与实际缴纳赋税数额不吻合。他提出在完纳钱粮单上,在中缝加盖缴纳完整的木戳,官、民各执一半,可以防止胥吏作弊。

另外一个弊端是,户书、粮书欺软怕硬,对绅士、豪强、地主等大户往往不能全征,相反,将其拖欠千方百计转嫁到小户身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户被敲骨吸髓,无力承担沉重的赋税,而胥吏又从中贪腐。到了嘉庆五年时,全国赋税钱粮积欠已经达到数千万两之多,亏空甚巨,严重导致了国库收支平衡。

那么老百姓要交那些赋税呢?

一,田赋。田赋是一种征收土地收益的直接税收。由于各地气候、土壤肥瘠有别,每亩征收的税额也有很大不同。各省中,赋税最重的是江苏苏、松二府,次为浙江嘉、湖二府。

仅田赋一项,全国的赋额大概在三千万两上下,每个朝代当然也不尽相同。顺治十八年(1661年)为二千一百五十万两,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为二千四百四十万两,乾隆十八年(1753年)为二千九百九十万两,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为三千二百八十一万两。

二,漕粮。漕粮是田赋中一种专门供应京师皇室、贵族和官兵食用的实物税,是清廷税收中一项很大的收入。征收的范围主要是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八个省,其品种是米、小麦、黑豆。漕粮的质量要求很高,都是经过层层筛选的。

漕粮征收的总数,历年来尚没有精确的统计,顺治年间规定其数额是四百万石,但事实上,这个数字很少能完成,就是乾隆鼎盛时期也不过三百五十二王石左右,光绪时最低,大致也在三百一十多万石。

三,盐课。盐课是清政府间接向人民征收的一种消费税,清廷将内地划分为十一个行盐区域,每个区域又分若干个场。有清一代,盐课岁入的趋势是不断增长的,从顺治时期的五十六万两,到宣统时期的四千五百万两,递增了80多倍。

四,关税。关税是一种向过关、卡者征收的商品税,乾隆时期,全国的榷关制度和榷关数目基本稳定下来:户部关为32个,工部关为14个。户部关主要征收衣服、食物、用物和杂物税,工部关主要征收竹、木、船料等税。鸦片战争后,清廷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和上海五口通商,又设立了海关,到宣统三年,共有海关47处。

清初,榷关税课白银仅百余万两,乾隆中期增至四五百万两,同治末年增至一千一百四十万两,宣统末年有三千六百七十万两之多。

五,杂税。凡是地丁之外取之于民的都称为杂税。如渔课、矿课、茶课等。这些杂税也是逐年递增的,康熙二十四年为六十七万三千余两,乾隆十八年为一百零四万九千两,光绪十年为二百八十一万余两。

六,耗羡耗羡赋税正额以外的一种附加税,雍正时期,实行火耗归公,分给官吏养廉银的办法限制官吏多征浮收,但实际上,耗羡之弊端始终未能清除。耗羡说白了就是损耗税,就是银子在铸造官银时损耗的部分由百姓承担,粮食在运输中腐烂、缺少的也由百姓负担。

各种耗羡的收入颇为可观,嘉庆十七年,全国田赋、盐课和杂赋三项的耗羡收入为四百三十一万多两,光绪十七年,耗羡总收入为三百零五千两。

除了上面这些赋税外,清政府还有一些其他的收入。这些往往都是临行性的筹借经费的办法。比如捐纳、商人报效、厘金收入等。

而除了这些外,还有当地的官员为了贪污增加的额外税赋,这也难怪最后清代的腐败灭亡了,对此你有何不同见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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