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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赘婿-身份尴尬的另类婚姻产物

发布时间:2015-11-27 栏目:专题 投稿:甜甜的发卡

在我国传统社会里,男子娶妻入门是当时的主流婚姻形式,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少量的非主流婚姻,赘婚制就是其中之一。所谓赘婚制,就是男子入赘于妻家,人们称其夫为入赘女婿,或简称赘婿入赘婚与男子娶妻入门不仅仅是婚姻形式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牵涉到诸如赘婿地位、子女归属、财产继承等一系列家庭关系的问题。

影响赘婿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本人的身份男子之所以选择入赘婚,主要是因为家穷,出不起聘礼,或家中兄弟众多,即使勉强娶妻进门,也无多余房舍安顿,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无奈。女方招婿入赘,一是独女或有女无子,为的是将来有嗣可承,二是基于对劳动力或其他方面的需求。既然招婿的目的是为承嗣,所以女方要求入赘后,赘婿常常必须隐去本姓,改从妻姓,这在很多文献上都有记载。

如果说当时的主流婚姻是以男方为主娶女进门,那么招赘婚便是以女方为主进行的,即因女方有所需求,才主动招婿入门。为了使女方的要求能保证实现,事前必须订立婚约。《清律》规定:“招婿须凭媒约,明立婚书, 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43。)。招赘要订婚约,这在其他资料中也有记载:其入赘女家,谓之上门婿,立婚书(注:道光《石泉县志》卷2)。男家就婚于女家,曰入赘,曰招夫者是也。或家无男子赘婿望其承祧,或家贫子幼,招夫望其抚养者。此等事情,临时当立契约,与依礼婚嫁用婚书启者大不同也(注:光绪《嘉义堂内采访册》)。

自宋以降,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便有“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说法,就是作为父亲或丈夫在家庭中具有绝对权威的地位赘婿制在牵涉到当时关键的诸如承嗣、财产分配等问题,都以妻方为主,男方只能处于被动、从属的位置,这当然会动摇或限制赘婿成为丈夫或父亲后原本应得的权力,进而影响到他在家庭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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