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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政治制度史-魏国

发布时间:2016-01-24 栏目:专题 投稿:俊秀的星月

(一)魏

公元196年(建元元年)曹操把汉献帝迎到许县,取得“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地位,实际上掌握了东汉王朝的最高权力,皇帝成了他手中的傀儡。曹操自命为大将军“封武平侯”。213年,曹操自立为魏公;213年,又进爵为王,自置相国御史大夫等官属;220年,曹丕称帝,改元黄初,建都洛阳。

魏国皇权

在群雄割据、军阀混战的局面中,魏国统治权力的建立,主要依靠两个因素:一是实行屯田,用政权的力量使土地和逃亡农民重新结合起来,使封建国家的财政有了比较可靠的来源;二是广泛招揽人才,唯才是举,取得士族的支持,建立起较有生气的政权机构。

曹丕称帝后,为了巩固皇权,明令禁止宦官与外戚干政,对宗室限制也比较严,在政权机构中掌握实权的 主要是士族。

魏明帝大造宫殿园囿,奢侈无度 、库藏空竭;239年,明帝卒,太子芳八岁即皇帝位,宗室曹爽和大士族司马懿同受遗诏辅政。曹爽在明帝临终前被命为大将军司马懿原为太尉,曹芳即位后,爽、懿并加侍中,都督中外诸军,录尚书事,掌握朝廷军政大权。不久,司马懿又被授予太傅衔,对幼主负指导之责;曹爽则重用一批少年名士,终日浮华交会,清谈玄理,纵酒作乐,不理政务。249年,司马懿在京城发动政变,把曹爽及其党羽一网打尽,独掌魏国权柄。皇帝虽存,权力已亡,连皇帝的废立都由司马氏做主齐王芳为司马氏所废。高贵乡公髦为司马氏所立又为其所杀最后一个魏君陈留王奂亦司马氏所力又为其所废。魏国的皇权实际上只有文帝、明帝两代,总共不到二十年。

二 官僚机构

西汉末年,改丞相为司徒;东汉献帝以前,无丞相或相国的设置。东汉末年,董卓废少帝,立汉献帝,自任相国。这时的相国,已经不同与秦、西汉时的最高行政长官,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实际掌握者连皇帝也受其控制。曹操掌握了汉朝的实权以后,也自任丞相,后来又以其子丕为副丞相。曹操称魏王后,曾沿西汉诸侯王置相的旧制,设相国。曹丕称帝后,改相国为司徒。司马懿曹爽后,掌握朝政大权,魏帝以司马懿为丞相,司马懿不受。到司马氏代魏的前两年,司马昭始称相国,次年,又以其子为副相国。所以东汉末年和魏的相国 是一种很特殊的职位,它几乎成为实权在握的朝臣夺取皇位的信号。

魏有太傅、太保的设置,为辅导皇帝的职位。

太尉、司徒、司空合称“三公”,各置官属,“然皆无事 希与朝政”。只备顾问咨询,负责处理全国行政事务的是尚书台,以尚书令、左右仆射为其长官。尚书令、仆射都是三品官,有时以录尚书事总领朝政,为最高政务官。曹爽司马懿辅政,都加录尚书事衔。尚书台分设五曹:吏部曹掌选举、左民曹掌缮修功作池苑等事、客曹掌外国朝贺之事。五兵曹掌管中兵、外兵、骑兵、别兵、都兵等。度支曹掌财务,各曹以尚书领之。尚书令、二仆射、五曹尚书合称“八座” 。曹以下,又分为殿中、吏部、驾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祠部、度支、库部、农部、水部 、仪曹、三公、仓部、民曹、二千石、中兵、外兵、都兵、别兵、考工、定科、都官 骑兵二十五郎。尚书台的其他属官还有尚书左右丞、诸曹典事、主书令史等。

其他行政部门与汉制大体相同;太常卿掌礼仪祭祀;光禄勋卿掌宿卫宫殿门户;卫尉卿掌徼循事;太仆卿掌车马;廷尉卿掌刑法狱讼;大鸿胪卿掌诸侯及四方蛮夷朝贡,郡国上计,行礼赞导,拜授诸侯,吊谥护丧;宗正卿掌叙亲属及宗室犯法;大司农卿掌钱谷金帛,郡国计薄,边郡调度;少府卿掌服御珍膳之属;执金吾卿掌宫外戒司非常及主兵器;将作大将掌土木之工;都水(台)使者掌水利灌溉;符节(台)令掌授节、铜虎符、竹使符等。

太后有卫尉、太仆、少府三卿,大长秋奉宣皇后旨意,太子太傅、太子少傅、太子詹事掌辅导太子太子家事。

魏武初置秘书令、丞,掌尚书奏事。文帝改秘书令为中书令,又置监并掌机密,其机构叫“中书省”,如密诏下州郡及边将,不通过尚书台 ,由中书省直接发出。中书监、令属官有中书侍郎(也称“中书郎”),通事郎、中书通事舍人、著作郎、著作佐郎、主书令史等。另置独立的秘书省,专掌艺文图籍,长官为秘书监,属官有秘书左右丞、秘书郎、校书郎等。

皇帝左右还有些亲近侍从,备顾问应对,参与政令的审议,这类官员有侍中(曹爽司马懿辅政都加侍中衔)、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中常侍、给事黄门侍郎、散骑侍郎、给事中、奉车都尉、驸马都尉、太中大夫、中散大夫、谏议大夫、议郎、黄门冗从仆射、谒者仆射、冗从仆射等,侍中、散骑常侍、散骑侍郎、黄门侍郎共平尚书奏事。

魏以太尉掌军事行政,有时设大司马,地位较太尉为尊,大将军为最高军事统帅,加“大都督”或“都督中外军事”称号,权力尤重。

魏的军队分为“中军”(中央军)和外军(地方军),中军即禁军,由中领军统令。中领军掌五校尉、中垒、武卫三营,资重者为领军将军 出征时则置行领军,其属有中护军、掌武官选举,出征时督护诸将;资重者为护军将军,又有武卫、中垒二将军、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五校尉。京师武官还有城门校尉和殿中将军 外军即地方军,由都督诸州军事统率,多为刺史兼衔。

魏置各种名号将军,为军事将领,有骠骑、车骑、卫、抚军、领军、镇军、四征、四镇、四安、四平等将军 资深者为大将军;又有征蜀、征虏、镇护、安众等号将军以及杂号五品将军等。此外还有中郎将、校尉、都尉、监军、护军等武官。

从魏开始,御史台从少府独立出来,成为中央监察机关,以御史中丞为其长官。魏文帝曾改御史中丞为宫正 后复为中丞,御史中丞之下,有治书侍御史掌律令,治书执法掌奏劾,侍御史分曹监察,治书曹掌度支运,课第曹掌考课,殿中侍御史居殿中察非法,还有禁防御史,三台(尚书、都水、符节)五都(长安、谯、许、邺、洛阳)侍御史,对地方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的巡御史担任。

魏的地方行政分为州、郡、县三级,京都所在的州置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并领司州。一般的州置刺史,或置牧,牧较刺史为尊,刺史多以持节都督兼任,不兼军职的叫“单车刺史”。郡置太守,京都所在的郡称“尹”,太守领兵加“将军”名号。郡有都尉一至二人,掌军事,县者大置令,小者置长。县下有乡,大乡置有秩、三老、啬夫、王国、公国、侯国都置相、王国、公国相职如太守,后果相职如县令。

魏在少数民族地区设校尉,如戊己校尉、护羌校尉、护乌桓校尉、西域校尉等。

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左右光禄大夫为加官。

有时皇帝授予使臣或地方官员以特殊的符节,提高其地位,加重其权力,分为三等,使持节得诛杀中级以下官吏,持节得杀无官职的人,假节得杀犯军令的人。

魏太守以上的行政官员多兼武职。凡属这种情况,属官也往往分为行政、军事两个系统。丞相、司徒、司空等属官有军师、参军之类都属于军府幕僚。

军事制度

魏国的军队实行士家制度,即世兵制。当时的户口分为三种:普通民户、屯田客、军户。军户即士家,世代当兵,或服挽船、养马、鼓吹的各种特定的劳役。士家中的妇孺与尚未轮代的男丁,也要为政府耕田或服役。士家身份低于平民,士家与平民不能混杂,士家只能跟士家通婚。士家制度是封建国家在特定条件下用私人部曲方式组织国家军队的制度,带有强制性和奴役性。屯田中有一部分是军屯,自耕农民也要负担沉重的兵役。

四 文官制度

魏黄初五年立太学,置博士。

在官员的任用上,从曹操起,实行“唯才是举”的原则。为了更多的招揽人才,魏文帝在称帝前,建立了九品官人法,其做法是:郡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小中正采择舆论,按人才优劣定品第高下,上报大中正;大中正核实后上报司徒;司徒再加审核然后交尚书选用。还规定,郡人口十万以上,岁察一人,特别优异的不受户口限制。这种制度在开始实行的时候,重视舆论,不拘爵位,“论人才优劣 非谓世族高卑”,比起东汉末年外戚或宦官操纵仕途与单纯以封建道德为标准的“举孝廉” ,无疑是一个进步。

魏明帝时,采纳行司徒事董昭的建议,立郎吏课试法:“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 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罢退之。”魏明帝又诏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交百官议,议旧不决,未能实行。

魏宗室封爵分王、公、侯、伯、子、男(以上皆称国)、县侯、乡侯、亭侯、关内侯十等,皇后以下的嫔妃,分贵嫔、夫人、淑妃、昭仪、昭华、修容、修仪、婕妤、容华、美人、良人等爵号;又置列侯、关内侯、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外侯(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共六等爵以赏军功,关内侯以下皆不食租,谓之虚封。文武官吏的级别分为九品,俸禄发给粟米,以石计算。

五 立法与司法制度

魏文帝承用秦汉旧律,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删节汉律令,制定《魏律》(治民)十八篇、《州郡令》(治地方官)四十五篇、《尚书官令》(治朝官)、《军中令》(治军)共一百八十余篇,又置律博士,专用郑玄学解释律令。

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一般案件州郡可自行解决。

魏文帝时,曾沿用秦汉旧律,有所谓诽谤妖言罪,犯者杀,告者有赏,在实行中诬告者甚多。黄初四年,文帝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罪罪之。次年又补充规定: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余皆勿听治,敢忘相告者以其罪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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