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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风行两汉近四百年的察举征辟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12 栏目:专题 投稿:细心的鼠标

中国古代官吏的选举制度,有一个演变过程。“天下为公”的原始社会,实行的是“选贤授能”的制度,以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为典型。夏、商、周三代,实行“举贤才”制度,以汤举伊尹、武丁举傅说为代表。战国时期,以招贤养士为官吏选举制度。而秦国官吏选拔制度,虽曾在早期实行过和周一样的世官制,稍后又实行过荐举,但从整体上看,军功爵制度是主要的选官制度。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汉代统治者通过多种方式,的确选拔了不少人才,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汉代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所以能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也和这个时期人才辈出有着密切关系。当然,由于时代和阶级局限,选官流弊也很多。下面就汉代主要的两种选官制度----察举制和征辟制作简要介绍。

察举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年。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察举,产生于汉文帝时期。此前,汉高祖刘邦的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已开了汉代察举制的先河。汉文帝二年,诏曰:“……举贤良方正能之严进谏等,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诏曰:“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进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汉书。文帝记》)

汉文帝确立了这种选拔官吏的方法,形成了正式的察举制。但察举制作为一种完备的选官制度,并真正确立其在仕进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是在汉武帝时代。《汉书。武帝记》记载:“建元元年冬十月,诏臣相、御史、烈侯、中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进谏之士。臣相绾奏:“所举贤良或制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这里明确将申、商、韩等人之言罢除,不仅树立了儒家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正统地位,而且开创了察举制度主要以儒家术取士的新规定。

征辟

察举制相辅而行的另一种选官制度,是征辟征辟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征君去就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察举征辟以儒家思想为原则,以乡里舆论为根据。他的施行。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以军功入仕为主体的官吏选拔制度,适应了和平发展时期的社会状况,充实了文官制度,并从制度上为“学而优则仕”提供了条件,为知识分子参政开启了方便之门。当然,应该看到,察举征辟,说到底,是以上级个人价值取向为选拔标准的,是“人治”的表现,因而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任意性。同时,以道德修养、乡里舆论为依据,则又增加了这种仕进制度的伦理色彩,并迫使欲图入仕的人迎合世俗舆论的要求。这在后来的封建社会中,对民族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起了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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