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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政治手段为何儒法并用

发布时间:2016-02-20 栏目:专题 投稿:虚拟的犀牛

儒、法两大学派的政治立场截然不同,治国理民之术大相径庭。然而两家的治国方略在西汉政治运作中占据重要地位。儒家学说对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作用积极;法家学说对维护皇权,整顿吏治作用更为突出。在两汉王朝的实践中,两种学说被统治阶级接纳,形成了传统的“恩威并用”的统治手段

儒法两家代表韩非子与孔子

一、西汉初年儒法并用的萌芽

儒、法只是文化学派的区分,把他们运用到政治中去,还在于统治者对它们的接收采纳。西汉统治者吸收秦亡教训,重视儒家在社会伦理方面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但西汉仍是专制王朝,维护皇权的稳定是统治者的首要目的。因此,西汉统治者们,把儒学作为人性化的外衣披在了法家政治的实质内涵上。他们自觉不自觉的在某种体制下,把一切有利于统治的措施应用到统治中去,儒法兼用表现的最为明显。

汉高祖十一年十二月的诏令中就已经有了儒法并用的萌芽,“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把周文王与齐桓公并举,透露着王霸兼采的思想。文景盛世的形成,史家认为与汉初的无为而治的行政措施密切相关,这主要是从经济的恢复而言。政治上,特别是皇权的加强方面,法家的有为政治表现的相当明显,为加强君权,晁错主张君主必须善于运用权术,至于教民忠厚,利民以役,都是术的展开,或为术服务,是把儒家文化吸收到法家文化中来,为法家文化提供人性化的补充。

事实上, 西汉一直是重视法治的。汉初的黄老思想主张清净无为, 对秦代的严刑酷诛来说, 似乎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但是, 它的实质仍然是严酷而毫不放松控制与镇压的“法治”。它纠正与改变的是秦代对法治的滥用,而其法治的精神与立场, 则是没有改变的。黄老思想政治、人生、社会秩序,不诉诸于道德说教和宗法亲情;不乞求理性的自觉,而完全求助于漠然无情的暴力和物质手段的奖罚,认为惟有法律、吏治、强力,才是巩固统治,建立社会秩序的可靠手段。汉初统治者在清净无为的宽容面貌下,所严守不失的正是法家思想的这个基本精神与立场。《汉书·刑法志》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萧何的“九章”中,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其后,文帝尚宽大,除肉刑,但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到武帝时,“奸滑巧法, 转相比况, 禁网寝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法治更是空前残酷了。汉代统治集团,一百多年内,无论皇帝还是执掌实权的大臣,一直是崇尚法治的。

二、元帝前儒法并用的形成

武帝标榜“独尊儒术”,实际上其法治比文景时期更加严酷。特别是他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打击不法地方豪强和削弱诸侯王势力以及多次出击匈奴, 无不是其“霸道”的反映。从武帝到昭宣时期,西汉政治中的儒法并用正式形成。

武帝时,董仲舒对儒学进行改造,他认为统治阶级统一思想的目的在于感动民心,净化民性,完成“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的目的,并单靠所谓的“三纲五常”等级秩序和名教纲常的礼乐教化已经很难取得实际的效果。

公孙弘则在儒术独尊的背景下“引法入儒”,受到汉武帝的重用。他对“德”、“法”之间关系的论断,在他的对策中表现的很清楚,他说:“臣闻之,仁者爱也,义者宜也,礼者所履也,智者术之原也。致利除害,兼爱无私,谓之仁;明是非,立可否,谓之义;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擅杀生之柄,通壅塞之途,权轻重之数,论得失之道,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谓之术。凡此四者,治之本,道之用也,皆当设施,不可废也。得其要,则天下安乐,法设而不用,不得其术,则主蔽于上,官乱于下。此事之情,属统垂业之本也。”意思是“德”、“法”均为治国之本,不可偏废。而“法”(公孙弘主要指的是“术”)则是本中之本,不然就会造成“主蔽于上,而官乱于下”的皇权削弱局面。对于公孙弘的“引法入儒”汉武帝是非常清楚的,汉书本传载 “于是上(汉武帝)察其行慎厚,辩论有余,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上说之。”正是由于“法家思想对皇权的有利因素,所以西汉政府前、中期的统治思想里“法家”都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宣帝还为元帝偏向“儒术”而大发雷霆,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成帝时的刘向,主张德法兼施。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西汉从建立到灭亡一直存在儒法并用的痕迹。

三、东汉时期儒法并用

东汉前期的统治者在笃信儒学的基础上,实行宣扬伦理纲常、褒奖名节的教化政策,以柔道治天下。名教之治虽然对稳定统治起了重要作用,但和帝以后,外戚、宦官交替专权,吏治腐败,贪残公行,“德治”和教化已经失去了应用效能。于是法家思想又走向前台,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制思潮。东汉初年诸帝都大力提倡儒学,如光武帝其实东汉前期诸帝在实行柔道治国的同时,法家法治政策也是政治中的一大特色。如范晔论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日晏坐朝,幽枉必达。内外无幸曲之私,在上无矜大之色。断狱得情,号居前代十二。”重刑法,轻德治是法家政治的基本方略,明帝为对付日益强大的豪族而采取的重法措施,正是以法家为指导的。

同时明帝也重视经学在政治中的作用,如他多次主持过士人官僚对《五经》异同的讨论。东汉中后期,儒家名教之治走向衰败,士风浮华,吏治腐败,社会黑暗,许多思想家、政论家为挽救东汉统治主张儒法并用,以法治国,形成了有时代特色的法治思潮。肖公权在他的《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曾对此进行论述,他说:“儒家政治思想,态度本为乐观,至桓谭、王符、崔实、荀悦诸人始渐露悲观之意,不复坚持圣君贤相,归仁化义之崇高理想,而欲以任刑参霸之术为补绽治标之方,为秦汉儒家政治思想自然之结局。”肖氏之言基本道出了中国传统政治儒法互补的特质,亦道出了汉末儒家名教之治走向危机时法家思想走向前台拨乱反正的必然性。

法家思想自从其产生以来,就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思想政治体系中,是中国文化的重要构成。秦亡汉兴,统治者鉴于秦亡教训,为了长治久安,积极寻求新的统治思想。到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在汉朝的思想统治地位得到确立。其实,所谓的儒学独尊,也并未抛弃法家思想统治策略上的积极作用。就统治策略而言,董仲舒也主张“阳德阴刑”、德主刑辅,实际上就是承认法家思想的地位和作用,只不过把它将到从属于儒学的地位而已。这种思维在后来表现的更为明显,象西汉中后期的刘向,东汉后期的王符、仲长统、荀悦、徐幹等,甚至主张在变化了的形势下专用法家法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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