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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和癸丑革命这两次革命失败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03-21 栏目:专题 投稿:眯眯眼的水壶

孙中山看来,辛亥、癸丑两次革命之所以失败,在于“当时之党未尝以统一号令、服从党魁为条件”(《致南洋各埠洪门同志函》)。辛亥、癸丑两次革命失败,虽然与同盟会、国民党的组织涣散、意见纷歧、步骤凌乱有着密切关系,但主要原因却在于敌强我弱和革命党战略失误。党员不“服从党魁”固然不利于“统一号令”,但强制党员“服从党魁”就能够“统一号令”么?

何况作为党魁的孙中山,在某些历史转折关头,也并非总是站在正确方面。比如,1912年同盟会停止武装斗争、将政权拱手让给袁世凯的这种“巨大的政治错误”(《复苏联外交委员齐契林书》),最后决策者正是“党魁”孙中山。他对袁氏及其政府“深信不疑”,甚至举杯高呼“袁大总统万岁”。

孙中山看来,同盟会、国民党之所以不能“统一号令,服从党魁”,是因为“当时立党徒眩于自由平等之说”(《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历史喜欢捉弄人,昔日“自由平等之说”的倡导者,如今却一变而为党员自由平等权利的剥夺者。

早在1912年孙中山自由观就发生了微妙变化,强调“共和与自由,全为人民全体而讲”,官吏、军人不能享有自由平等官吏“为国民公仆,受人民供应,又安能自由!”军人的天职是“牺牲个人之自由,个人之平等”,以为“四万万同胞谋自由平等,使四万万同胞得享自由平等之幸福”。

及至1914年,孙中山把剥夺自由平等权利的对象,又从官吏、军人扩大到党员党员既“以救国救民为己任,则当先牺牲一己之自由平等,为国民谋自由平等”(《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诚然,遵守国法、军纪、党纪,为全国人民争取自由平等,无疑是官吏、军人、党员的天职,但绝不应以此为藉口,剥夺他们在国法、军纪、党纪允许的范围内所应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官吏、军人和党员倘若丧失这些自由平等权利,就必将沦为任人指使的驯服工具,泯灭个性和首创精神,还怎么能够为全体人民争取自由平等呢!

孙中山心目中,他是革命的“唯一(崇高伟大)之领袖”、“革命之导师”、“共和”和“民主”的象征,党员若想“再举革命”,就必须“绝对服从”甚至“盲从”他,“如众星之拱北辰”,“如江汉之宗东海”(《陈其美致黄兴书》),按照他的指挥棒跳舞。孙中山既把自己神圣化,错估了自己在革命进程中的历史定位,又低估了党员群众创造历史的自觉性,企图把个人权威建立在强制党员绝对服从甚至盲从之上。殊不知革命固然需要杰出的领袖人物,但领袖人物倘若不信任和依靠党员群众,而以贵族态度对待他们,就必将一事无成。

对于孙中山的这种态度和做法,黄兴等一批革命元勋进行了坚决抵制。

黄兴认为孙中山要求党员宣誓愿“牺牲一己之生命自由权利,附从孙先生再举革命”,并在署名下加印指模,是不合时宜的,“前者不够平等,后者迹近侮辱。”(《陈其美致黄兴书》)黄兴在写给孙中山和刘承烈的信中,阐明了自己的立场:

弟自抵日以来,外察国势,内顾党情,鉴失败之主因,思方来之艰巨,以为此次乃正义为金钱、权力一时所摧毁,非真正之失败。试翻中外之历史,推天演之公例,未有正义不伸者,是最后之胜利,终归之吾党,今吾党既握有此胜算,若从根本上做去,本吾党素来所抱之主义发挥而光大之,不为小暴动以求急功,不作不近情言以骇流俗,披心剖腹,将前之所是者是之,非者非之,尽披露于国民之前,庶吾党之信用渐次可以恢复。又宜宽宏其量,受壤纳流,使异党之有爱国心者有所归向。夫然后合吾党坚毅不拔之士,学识优秀之才,历百变而不渝者,组织干部,计画久远,分道进行,事有不统一者,未之有也。若徒以人为治,慕袁氏之所为,窃恐功未成而人已攻其后,况更以权利相号召者乎?数月来,弟之不能赞成先生者以此。……弟自闻先生组织会时,即日希望先生日加改良,不愿先生反对自己所提倡之平等自由主义。(《复孙中山书》)

惟兴素性迂拙,主义所在,不敢变换手段以苟同。虽以人之如何毁伤,亦不稍为之动。诚如来示所谓“人生以精神贯注而立,大事一线到底而成”,此堪自慰者。至于欲反对自己十余年所提倡之平等自由主义,不惜以权利相号召,效袁氏之所为,虽爱我如兄,兴亦不敢从兄之后。(《复刘承烈书》)

黄兴断言二次革命“乃正义为金钱、权力一时所摧毁,非真正之失败”,国民党只要总结经验教训,发扬光大“素来所抱之主义”,依靠本党骨干,团结“异党之有爱国心者”,“计画久远,分道进行”,必将取得最后的胜利。黄兴还表示,“主义所在,不敢变换手段以苟同”,坚持“平等自由主义”,反对袁世凯式的专制独裁。

黄兴信奉卢梭的《民约论》,赞赏其关于权威自由民主的关系的论述。卢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真正合法的权威只有一种,即建立在人们自由之上的权威自由意味着民主民主的制度是惟一可以既建立权威又不丧失自由的制度。黄兴所坚持的正是这样的民主制度,而孙中山却抛弃了民主原则,企图在剥夺党员自由平等权利、实行专制独裁的基础之上树立个人权威,结果不仅侵害了党员平等自由权利,导致党的分裂,而且损害了个人声誉和革命事业。正如黄兴所说:由于“此不妥之章程”,使“吾党中分裂,于孙先生名誉有碍,党务亦因而不能统一,于国家前途亦有莫大关系”(《与梅培的谈话》)。

由此可见,孙黄关于中华革命党组党原则之争,实质上是修正和坚持他们曾经共同倡导的“平等自由主义”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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