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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天皇在侵华战争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发布时间:2017-07-11 栏目:专题 投稿:拉长的树叶

天皇日本国君主的称号,日本国家的象征。天皇制是世界历史上最长的君主制度(书籍记载于前660年)。由于被认为不同于普通的日本人(在神道教中,天皇是天照大神后裔,故具有神性),天皇与其家族没有姓(历史学上称其为天皇氏),日本宪法也未赋予其公民权。

那么,二战期间,天皇战争中究竟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日本天皇睦仁(明治天皇)。网络图

实际上,唐代以后,中国人逐渐以“日本”一词取代“倭”作为对日本国的官方称呼。中国一直以日本国王来称呼和册封日本的执政者。到宋朝时,由于宋与日本交往密切,北宋欧阳修《新唐书》、元托克托《宋史》等文献,正式将“天皇”写入正史。明清重新使用日本国王来称呼和册封日本执政者。直到近现代,才使用“天皇”一词。

明治维新起,日本实行“兵政分离主义”政策。从《日本帝国宪法》可看出:天皇“总揽统治权”,内阁“国务各大臣,辅弼天皇,负其责任”;不过,“天皇统帅海陆军”,由陆军参谋本部、海军军令部辅翼,实行“统帅权独立”原则,内阁无权干涉。

所以,在二战结束(1945年)之前,日本天皇拥有最高权力。

明治初期起,天皇开始聚敛财富,垄断日本新兴工业的开发权,并通过各种进献、投资,非法征用土地,使自己的皇室财富迅速膨胀。同时,他又多次为建海军率先节约开支,甚至提出“虽国家力不能胜,既属必要之大计,亦只有断然行之”。

1893年——甲午战争前一年,明治天皇又决定此后六年,每年从内库中拿出30万元帑银,用于海军建设。而这,已经超过了皇室开支的十分之一。此举再次带动了日本政府议员主动献出四分之一薪俸用做造舰。

可以说,此时的日本天皇处于日本政治体系的中心,尽管设置了国会制,下议院由民选产生,但国会权力有限,军部向天皇而不是向内阁负责,天皇拥有立法权,没有三权分立,司法置于行政之下。

这照片是二战时期,日本天皇晋见麦克阿瑟的照片,日本天皇像个跟班似的对麦亦步亦趋,这照片出来后60年来,一直被日本人视为耻辱。其实这些照片有一大组,很多被日本人销毁了。网络图

战前,日本天皇处于日本政治体系的中心,虽然初创了国会制,下议院由民选产生,但国会权力有限,军部向天皇而不是向内阁负责,天皇拥有立法权,没有三权分立,司法置于行政之下。

战后,由盟军草拟,并由日本天皇颁布实施的新宪法,放弃了日本皇室在政治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实行了三权分立制度,体现了近代民主精神,确立了一个和平、民主的日本政府。

我们来看看日本战前宪法中有关天皇的条款: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敷令。

此敷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傣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娟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其实,二战就是在天皇的总指挥下发动的。由于二战结束是以日本战败告终,天皇理应是头号战犯。是战胜国主要的处置对象。

譬如,1937年12月,日军攻陷南京后,陆军提出不扩大战略,内阁则态度强硬,宣称要“不以蒋介石为对手”。这时的裕仁反对因对苏备战,而与蒋介石政权妥协,站在了首相近卫的一边。在缔结法西斯三国同盟、实行“南进”、对美开战等重大决策中,裕仁都起到了平衡各方意见,扩大战争的关键作用。

不过,二战结束后,日本天皇逃脱了惩罚。(微信号:songshugo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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