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君王为震慑贪官,特别强调以严刑肃贪。《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意思是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严惩:脸上刺字,发配去修城服苦役。
《唐律》规定官吏如在其辖区收受百姓财物,或向百姓借贷钱财、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
明朝先后处死了15万名贪官,其中二品以上官员152人。《大明律》里惩治贪官的刑法十分严酷,包括凌迟、挑筋、剥皮揎草等。
明朝大太监刘瑾被凌迟3357刀,千刀万剐了三天三夜。老百姓掏钱从刽子手处买其血肉蒸、煮、烧、烹,和酒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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