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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律有多严?看看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你就知道了

发布时间:2017-09-10 栏目:专题 投稿:甜甜的月饼

唐朝法律,有着完整的制定法典。它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618~626)。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617)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李渊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制定法律,这就是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后来到了贞观年间,太宗李世民十分注重法律的制定,他选用了一批有着真才实学的贤臣着手完善大唐法律。后来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和先贤法律典籍,制定了一套在当时世界上非常完整而且权威的《贞观律》,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杀人偿命,自古都是如此,很少有例外。但是如果是由于车祸致人伤亡,那又该怎么判呢?

唐朝车祸,该怎么判?

按照现在的车祸标准,肯定是要先到现场勘查,看看是那一方违反了交通驾驶安全准则,有没有闯红灯,有没有喝酒,有没有违规驾驶等等。如果这其中没有涉嫌严重违规,并且没出人命的话,花点钱给伤者治好了也就基本上没什么事了。可这事要是放到唐朝,那可就不一般了。

别以为唐朝就没车了,牛车,马车,那可是都算是车的。

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有一本记录唐朝诉讼案件的文册,文册上清楚地记载了一千多年前唐朝时期的一起交通事故的审判过程和处理结果。对于处理的结果可以让我们对于唐朝法律的威严窥得一斑。

这起交通事故是这样的。大唐宝应元年(762年),也就是唐代宗李豫即位的第一年。这一年的6月,在原本属于高昌国的西域大唐国土境内,两个当地平民的两个孩子——一个8岁的男孩和一个7岁的女孩被一辆高速奔驰的牛车撞成重伤。受害者的父亲立刻报了案。

事发的地点在高昌城,它原本属于高昌国境内,后被名将侯君集一举攻灭,划入大唐治下。6月份天气炎热,高昌人史拂8岁的儿子金儿和邻居曹没冒7岁的女儿想子正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一辆拉土坯的牛车飞驰而过,将两个孩子撞成重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是外地而来的生意人靳嗔奴的一个普通年工。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史拂和曹没冒一起把肇事者告上了官府,并且递交了诉讼状。诉讼状里面不但写清楚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孩子受伤的程度,还向官府提出了处理的请求。状子这样写道:“男金儿8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审判官接到报案和状子后,立刻着手开始调查。与以往的交通事故调查类似,审判官先是询问肇事人康失芬肇事原由,也就是让他解释一下这件事。康失芬也很诚实,他实话实说:“牛车是从雇主家里借来的,当时为了赶运货物,行驶速度很快。而且自己驾驶牛车时间短,技术不过关。”并且在牛奔跑的时候,由于“力所不逮”,故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审判官接着询问康失芬打算怎么负责,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这段话翻译过来就是说先请求替受伤的两名儿童全力救治,自己承担医药费。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处罚。

康失芬认罪的态度是十分诚恳的。要是搁到现在,怎么也要从宽处理。但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怎样量刑肯定不是审判官能左右的,认罪态度再好也没有商量的可能。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切按照法律条文规定来办。按照《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

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此案中,判官最终判决肇事者康失芬“流放三千里”。

唐朝法律严苛,“冷漠罪”也要判刑

由此可见,唐朝时期对交通肇事的处理非常认真和严格。这也说明了当时的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为了加强对人民的监管和保障社会的安定,有些法律可以说在现在看来也是相当苛刻的。对于现代的社会来说,“见死不求”是没有罪的。或者说面对即将发生的危险保持“冷漠”,是不会被视作有罪的。但是在唐代,可就不同了。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敢挺身而出,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这些“冷漠的旁观者”要受到唐朝法律的制裁。

比如《唐律疏议贼盗律》明文规定:发生重大的盗窃及杀人大案之时,被害之家及左右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和这一刑罚相对比,减刑二等。如果遇到凶手劫持无辜平民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就是说:如果亲眼见到凶手劫持人质,捕快和左邻右舍的百姓如果冷漠对待,不冲上前同凶手搏斗营救人质,则要判刑两年。

《唐律疏议杂律》还记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两年,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一年徒刑。也就是说如果看见发生火灾,不报告不扑救,冷漠对待,也是要治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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