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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药物致畸

发布时间:2010-10-21 栏目:专题 投稿:激昂的黄蜂

    怀孕以后,胎儿各器官发育时间不一,所以胎儿致畸的易感期也不同。例如,中枢神经系统的致畸易感期为受精后15~55天,心脏为20~40天,眼为24~39天,四肢为24~46天,外生殖器为36~56天。妊娠3个月以上的胎儿,各器官已经形成,此时外界环境的致畸影响大为减少。因此,为确保妊娠期母婴安全,应提倡在妊娠期(尤其是妊娠前3个月)少用药或不用药;凡属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一律不用。 

1.用药准则  (1)一种药可以解决病痛的,不必用几种药;口服有效的尽量少打针。 (2)患病非用药物治疗不可时,一定要去医院经医生详细检查和明确诊断后,切实按照医嘱用药,千万不可自己随意滥用药物。 (3)即使是按照医嘱用药,但仍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为了慎重起见,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去医院再作检查与治疗,必要时应在医生指导下改用其他药物。 (4)对怀孕前曾引起过敏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特别是注明“孕妇慎用”或“孕妇禁用”的药物,包括中草药和中成药在内,均应慎用或禁用。 (5)多选用中草药,少用化学合成药。 (6)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孕妇,妊娠后应根据病情适当减少药物的用量,或者选用对胎儿影响较小的药物。 (7)药品疗效有争议的坚决不用。(8)不要轻信药品广告,不要片面理解药物说明书,要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2.注意的问题  (1)由于药物等因素有时还会影响器官的功能,如引起耳聋、肾功能减退等,所以,妊娠12周后用药还应十分慎重。 (2)用药要遵医嘱,既不要忌医禁药,又要谨慎用药。 (3)任何药物都要经医生指示才可服用。时间与剂量须遵照医生指示。 (4)除非经医生指示,否则不可以混合服用任何成药。 (5)考虑采用较安全的替代方式来代替服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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