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我爱学习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提出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上予以明确。
2.工商登记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多选题】(2011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网校答案:CD
网校解析: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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