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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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木参股公司。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国家出资企收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少仁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闰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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