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辅导资料: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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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的对象是工程,被监督的部门有设计、勘察、建设、监理、总包、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及设备构配件生产厂家等。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凭着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首先在施工现场召开由参与工程建设代表参加的监督会议,公布监督方案,提出监督要求,并进行第一次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重点是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证书、手续等,具体内容主要有:
(1)检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方案、措施及质量责任制等制度。
(2)审查参与建设各方的工程经营资质证书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3)审查按建设程序规定的开工前必须办理的各项建设行政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5)检查的结果记录保存。
(1)常规检查;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 三天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质量问题查处。
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是的可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
(1)做好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复查,对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了解其整改情况。
对竣工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验收组织与方法、验收过程 等进行监督。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要求归档及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工程监理单位与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工程监督前以书面形式签订监理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我国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国际上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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