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
下面是我爱学习网整理的“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精讲:仲裁制度”,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内容请密切关注本网站二级建造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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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仲裁庭组成,包括合议仲裁庭(3人)和独任仲裁庭(1人)两种。独任庭仲裁员和合议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
4.仲裁审理开庭审理,可协议不开庭;仲裁不公开为原则,除国家秘密可协议公开。
5.仲裁中和解,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中调解,仲裁庭可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或裁决书(作出即生效)。
(1)仲裁裁决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立即生效;不得再仲裁,也不能提起诉讼
(3)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证据是伪造的;
(5)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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