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点
未成年人的犯罪知识点较为广泛分布在题干和选项中,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点
关于未成年的犯罪问题,一般在生活中时有讨论,但是在考试里面,单独出题倒是少见。不过在很多真题里面,未成年人的犯罪知识点虽然不是独立成题,但是也会较为广泛分布在题干和选项中。因此为了扩充一下自己的知识库,我们有必要专章来给大家归纳一下:
一、犯罪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1.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顺口溜:故杀强抢,贩放爆投。也有另说:烧杀淫掠,伤投爆毒。),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犯上述“八大罪状”之外的罪行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 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量刑处罚
1.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三、讯问要求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四、附条件不起诉
1.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2.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3.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五、不公开审理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六、犯罪记录封存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以上知识点,大家仔细研读后,可以尝试一下下面的2道题目,以检测一下学习效果。
B.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死缓
C.15岁的小明盗窃国宝要承担刑事责任
D.17岁的小刘故意杀人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题2.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诉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讯问未成年人,可以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债发生的原因之无因管理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如:下雨打雷,帮领居家收被子,此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这里没有法定的义务指的是在法律明文中并未有规定下雨了,有替邻居收被子的义务;而约定的义务则指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也并未有事先的约定,即下雨了,由管理人帮本人收被子,可以简单理解无因,即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如:下雨打雷,帮领居家收被子,此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是基于对邻居利益的管理行为。从这里可以得知,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也无需考虑管理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自然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救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手表进水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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