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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1-02-03 栏目:阅读 投稿:粗犷的鼠标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现场分析的内容,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复习基础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现场分析的内容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侵害目标和损失;

(二)作案地点、场所;

(三)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四)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五)作案人数;

(六)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七)作案工具;

(八)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九)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十)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十一)作案动机和目的;

(十二)案件性质;

(十三)是否系列犯罪;

(十四)侦查方向和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专业知识:侦查实验的要求

侦查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侦查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应当在其他能够确保安全的地点进行;

(二)侦查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当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

(三)侦查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四)如条件许可,类同的侦查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五)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六)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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